兴国县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12-18 16:21:00

兴国县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政府公文标示公开属性应当依据《保密法》《条例》有关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标示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信息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政府公文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公文,应当认定为主动公开信息。主动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至二十六条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条例》规定的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公文,可以认定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至四十五条执行。

(三)不予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公文,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公文,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公文,应当认定为不予公开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公文(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可以认定为不予公开信息;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政府公文,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公文(包括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可以认定为不予公开信息。

第五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认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公文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公文应当公开。

第六条  政府公文公开属性认定过程为:

(一)在认定公开属性前,应当对拟主动公开属性的公文进行保密审查。

(二)部门发文:由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行发文的,由拟稿人提出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或者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随文送审。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还应进行预公开审查,由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决定是否需要向公众、向企业征集意见。

(三)代县政府拟文: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拟制的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应随文明确提出公开属性建议并说明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回。

(四)联合发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拟稿的,由主办机关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县委(办)和县政府(办)联合发文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对接确定公文属性。

(五)转发类公文未标示公开属性的,应当征求发文单位意见后再认定公开属性。

第七条  公文成文后,应当在公文附注位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对于部分公开的,应分别注明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

公文制发后,对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开;对属性为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将目录按时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开。

第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完善本机关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规程。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源头认定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公文,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源头认定政府公文公开属性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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