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11号)、赣州市农业农村局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赣市农字〔2020〕63号)、兴国县农业农村局兴国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兴国县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兴农字〔2023〕33号)精神,就进一步规范我乡农村宅基地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即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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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樟木乡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