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2024年统计年报和2025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的通知
各设区市统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本局各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24年统计年报和2025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的通知》(国统字〔2024〕77号)要求,结合我省年定报制度报请国家统计局审批情况,省统计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2024年统计年报和2025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维护统计调查制度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制度内容,确需对年定报制度做进一步补充、调整的,应依程序报批。要加强对统计调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统计调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督促指导统计调查对象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填报数据、统计调查人员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江西省统计局
2025年2月7日
江西省2024年统计年报和2025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 总体说明
一、本文未提及修订内容的各项报表制度继续执行,所列文号改为“国统字〔2024〕77号”;省局制定或修订的统计报表制度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25〕17号”。
二、各报表制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按照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修改内容调整。
三、积极推进经营主体活动发生地统计改革,在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中设“企业组织结构调查表”。
四、进一步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在统计报表制度中增加调查数据审核关系和数据查询汇总相关要求。
五、按照《统计调查单位临时代码编码规则》(国统办普查字〔2024〕28号)》,对相关调查单位编制18位临时代码。
六、各报表制度报送时间将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适当调整,一套表制度(2024年统计年报和2025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数据采集和验收时间详见附件1。
七、技术支持部门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通用表、综合表等布置收集工作和数据汇总、加工处理工作。
八、本文未提及修订的,按原内容执行。
第二部分 主要修订内容
一、各专业共性修订内容
以下所列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修订内容不另行在专业统计调查制度修订中说明。一套表数据采集和验收时间一览表(2024年统计年报和2025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见附表1。
(一)总说明
1.将“统计范围”中“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调整为“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2.将“数据采集”中“统计调查对象的财务指标,应当依据真实、合法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填报”调整为“统计调查对象的财务指标,应当依据真实、合法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填报。相关资料数据不一致时,应依据实际经营情况填报”。
3.将“通用表的组织实施”中“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改为“企业组织结构调查表”;“‘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由普查中心负责属性指标审核,从业人员、收入(支出)指标由负责法人单位一套表统计的各业务处审核”改为“‘企业组织结构调查表’由负责该法人单位统计的各相关专业进行审核,普查中心对属性指标再审核”。
(二)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1.将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201—1表)报表名称调整为一套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201—1表);取消指标“建筑业企业新资质等级编码”。
2.将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101—2表)调整为企业组织结构调查表(108表)。
(三)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1.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调整报表报送及省级统计机构验收截止时间。
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报送范围由“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调整为“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中抽中的样本法人单位”,同步调整抽样方案有关内容;增加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及其分组的“本季”和“1—本季”汇总指标;调整省级验收截止时间。
(四)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
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109表)新增指标“贵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与数据要素有关的情况”及选项;指标“贵企业信息技术人员平均人数 人,上年 人”新增其中项“从事数据相关业务的人员 人,上年同期 人”,指标“贵企业全年信息化投入 千元,上年 千元”新增其中项“用于数据库运营和维护的费用 千元,上年同期 千元”;指标“贵企业年末使用的计算机”调整为“年末贵企业使用的计算机”;取消指标“贵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是否已进行数字化转型”。
二、“四下”单位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一)各专业抽样调查方案中“抽样框根据在2018年全国第四次经济普查资料基础上维护更新至2022年年报的名录库进行整理”调整为“抽样框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进行整理”。
(二)“四下”企业财务状况(214表)统计范围由“辖区内抽中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资质外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调整为“辖区内抽中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资质外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同时调整报送日期及方式中相应内容。
(三)“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设计”中新增“确定样本量时综合考虑国有经济等分组指标的代表性”有关要求。
三、普查中心
(一)将原《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与《调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整合为《统计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将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有关要求和相关申请报表纳入该制度。
(二)新建企业组织结构调查表(108表)。
四、农业统计
(一)对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下的报表表底说明进行了调整。
(二)总说明“(三)统计调查内容和方法”中“统计数据取得方法由各省级统计机构自行确定,并按照制度要求审核、验收、上报”调整为“统计数据采取全面统计的方法逐级汇总上报,各级按制度要求审核、验收、上报”;“(四)统计表式及填报说明”增加“在数据采集系统中,农业类报表应根据不同业务需要,提供展示上年同期数,自动计算单产、截至本季累计、增减量、增减幅(%)等功能,用于数据审核”。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作物播种面积情况(A404表)2025年定报免报国家统计局。
(四)农业生产条件(A301表)指标“农药使用量”调整为“农药使用量(商品量)”,调查对象免报,新增表底说明“‘农药使用量(商品量)’来源于农业农村部”。
(五)经济作物生产情况(A303表)免报“棉花”播种面积和产量,调整“糖料”统计口径范围,“生麻”调整为“麻类”。
(六)经济作物生产情况季节报(A403表)新增“特种农作物”及“其中:花卉”,“生麻”调整为“麻类”。
(七)茶叶、园林水果生产情况(A415表)新增“热带水果”其中项指标“芒果”,“其他水果”其中项指标“樱桃”,“年末果园面积”其中项指标“龙眼园”“樱桃园”“芒果园”,删除补充资料中“当年新增茶园面积”和“当年新增果园面积”两个指标。
(八)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G301—2表)新增指标“地区生产总值增速(不变价)”“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速(不变价)”“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速(不变价)”“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速(不变价)”;指标“街道办事处”调整为“街道”;调整报送时间及省级验收截止时间。
(九)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G101表)中指标“农产品加工企业”调整为指标“工业企业”其中项;调整省级验收截止时间。
(十)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G102表)中指标“村集体企业”调整为指标“有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中项;调整省级验收截止时间。
五、工业统计
(一)取消规模以上工业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B101表),相关内容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
(二)财务状况(成本费用)(B103表)填报方式作以下调整:①2024年12月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名录库中的调查单位,“流动资产合计”等财务指标由统计机构从工业财务状况(B203表)月报表中摘抄,“工业总产值”指标由统计机构从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中摘抄,调查单位不填写,报表指标栏置灰,其他指标填报方式不变;②2024年12月统计月报至2024年统计年报期间新增的调查单位填报B103表中各项指标数据;③同步在表底说明新增有关填报要求。取消“预付账款”等14个纳入2023年统计年报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指标。
(三)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修订《规模以上工业产品产量目录》,增加碳酸锂、储能用锂离子电池、半挂牵引车、汽车底盘4个调查产品,调整25个调查产品的名称、计量单位或产品说明。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B104—4表)使用的“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在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中相关目录的基础上新增“烟草机械专用设备”和“高/超高纯生铁类材料”相关产品,调整“金属船舶”等产品目录和说明。
(五)生产经营景气状况(B210表)指标“您认为是否存在‘招工难’问题”增加补充说明“若选①,跳过问题26”,“‘招工难’的主要原因”增加补充说明“最多可选3项”。
六、投资领域统计
(一)投资项目申请表(H202表)新增指标“已签订合同总额”“项目建设地经纬度坐标”;指标“临时机构代码”调整为“临时代码”,并调整格式;项目类别“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整为“保障性住房项目”;调整表底说明。
(二)财务状况(C103表)取消指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取消“预付账款”等19个纳入2023年统计年报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指标。
(三)财务状况(X103表)取消“预付账款”等18个纳入2023年统计年报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指标。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X204—1表)新增指标“已签订合同总额”,新增“保障性住房情况”其中项指标“配售型保障房”,取消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住宅”其中项“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等分组。
(五)保障性住房开发及经营情况(X204—3表)新增指标“实物补偿住房面积”“实物补偿住房套数”,新增“保障性住房完成投资”“保障性住房销售面积”“保障性住房销售套数”“保障性住房销售额”等其中项指标“配售型保障房”。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新增指标“已签订合同总额”,指标“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整为“保障性住房项目”。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表(X202表)新增指标“已签订合同总额”“项目建设地经纬度坐标”。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资金和土地情况(X401表)取消投资情况指标“住宅”其中项“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等分组;调整报送时间。
(九)生产经营景气状况(X210表)调整企业用工情况相关指标顺序。
七、贸易外经统计
(一)调整总说明。
1.新增“对年交易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商品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及满足纳统条件的城市商业综合体进行重点调查;对有网络购物行为的住户调查样本户和一般网民进行非概率抽样调查”“对于同时从事线上线下经营的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个体经营户和其他行业附营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为其实体经营场所所在地;对于仅从事线上经营的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个体经营户和其他行业附营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为其线上销售实际经营所在地”有关要求。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指标”调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可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指标”。
3.“月度资料将按照《国家统计局主要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规定时间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调整为“月度资料将按照《国家统计局主要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规定时间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和国家统计数据库公布”;“年度资料将通过《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贸易外经统计年鉴》等出版物对外公布”调整为“年度资料将通过《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贸易外经统计年鉴》等出版物和国家统计数据库对外公布”。
(二)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情况调查表(E107表)指标“单位类别”调整为“单位类型”,选项“1产业活动单位 2个体经营户”调整为“2产业活动单位 3个体经营户”。
(三)批发和零售业连锁经营情况(E120—1表)指标“批发零售连锁业态(所选代码为唯一,多业态连锁按照销售额比重最大的填报)”调整为“零售连锁业态(单选,多业态连锁按照销售额比重最大的填报)”;取消指标“其中:非自有配送中心配送商品购进额”。
(四)批发和零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120—2表)指标“上年同期”调整为“上年”。
(五)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E130表)指标“营业状态”调整为“营业类型”。
(六)城市商业综合体情况(E140表)指标“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零售”调整为“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零售”;指标“分支机构”调整为“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
(七)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1表)、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4—2表)指标“上年同期”调整为“上年”。
(八)取消重点网上交易平台情况(E231表),相关内容调整至《平台经济统计报表制度》。
(九)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情况调查表(S107表)指标“单位类别”调整为“单位类型”,选项“1产业活动单位 2个体经营户”调整为“2产业活动单位 3个体经营户”。
(十)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S120—1表)取消指标“其中:非自有配送中心配送商品购进(采购)额”;指标“上年同期”调整为“上年”。
(十一)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S120—2表)、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204—1表)指标“上年同期”调整为“上年”。
(十二)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财务状况(E103表、S103表)取消“预付账款”等21个纳入2023年统计年报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指标。
八、服务业统计
(一)取消互联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相关内容调整至《平台经济统计报表制度》。
(二)新建平台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将《互联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和《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中的重点网上交易平台交易情况(E231表),整合为《平台经济统计报表制度》。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U201表)新增“农村商家交易额”“跨境电商交易额”“即时零售交易额”等指标,新增各交易额指标的本月及上年同期、分商品类别其中项和分服务类别其中项、按买方所在地分平台交易额及商品类等。重点互联网房屋共享平台基本情况(U206表)取消按房源所在地分项指标,新增“期末房源数量”“活跃房源数量”及其分项指标。重点互联网文化平台基本情况(U210表)新增“网络音乐”“网络阅读”“文化票务”“其他”等分组指标。
(三)财务状况(F103表、F203表)指标“期末用工人数”调整为“平均用工人数”。取消F103表中“预付账款”等16个纳入2023年统计年报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指标。
(四)生产经营景气状况(F210表)指标“本季度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突出问题”取消补充说明“如未选5,跳过问题24”,指标“您认为是否存在‘招工难’问题”补充说明调整为“若选①,跳过问题33”。
九、人口统计
(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新增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102—3表)年报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二)新增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202—3表)季报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三)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102—2表)统计范围由“辖区内除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外的抽中样本单位”调整为“辖区内除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法人以外的抽中样本单位”;调整报送时间及省级验收截止时间。
(四)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202—2表)统计范围由“辖区内除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外的抽中样本法人单位”调整为“辖区内除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法人以外的抽中样本法人单位”;增加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及其分组的“本季”和“1-本季”汇总指标,以上指标根据调查单位填报数据计算生成,调查单位无需填写,报表指标栏置灰;调整报送时间及省级验收截止时间。
(五)调整抽样调查方案相关内容。
(六)2024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表(R101表)新增“孩子是否能在不平整的表面行走并且不会摔倒,例如,有坑洼的路上或斜坡上?”等23个指标;取消“住房所在建筑的总层数”等11个指标;指标“未来一年是否有更换居住地的打算”调整为“未来一年是否有外出的打算”;调整指标“一年前常住地”“是否识字”“工作情况”的选项。
(七)人口调查村、居委会(社区)基本情况表(R103表)新增指标“社区打造老年友好型社区(村居)的举措”“本村居范围内是否有日间托老所”“常住人口数”其中项“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 %”;取消指标“本村居范围内可提供/覆盖的养老服务”“本村居范围内已开展的适老化改造”;指标“本村居范围内是否有养老机构”调整为“本村居范围内是否有养老院、敬老院”。
(八)取消人口固定样本跟访调查表(R104表)。
(九)新建人口固定样本跟访调查制度,内容为原《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制度》中的人口固定样本跟访调查表。
十、能源统计
(一)“四下”企业主要能源产品产量(P206表)中原煤、天然气、火力发电量填报目录新增“无烟煤”“常规天然气”“燃煤发电量”等细分类指标。
(二)能源平衡表(实物量)(P303—1表)、分行业能源消费量(实物量)(P303—2表)、分行业终端能源消费量(实物量)(P303—3表)、能源平衡表(标准量)(P303—4表)、分行业终端能源消费量(标准量)(P303—5表)新增指标“氢能”,指标“秸秆”“薪柴”调整为“秸秆薪柴”。
(三)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表)使用的“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目录”将“垃圾焚烧发电量”调整为“生物质发电量”其中项。
十一、社会科技文化统计
(一)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新增指标“当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合计”。
(二)重点企业研发及相关情况(L111 表)调整报送时间。
(三)企业创新活动统计报表制度,将制度中的工业企业创新情况(L121表)、创新调查企业家问卷(L122表)、建筑业企业创新情况(L123表)、服务业企业创新情况(L125表)纳入《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四)工业企业创新情况(L121表)新增指标“上述创新合作是否由贵企业主导”和选项“全部由企业主导”“部分由企业主导”“不由企业主导”;指标“信息化工艺创新的具体内容包括”选项调整为“核心生产过程或主要业务的自动控制”“核心生产过程或主要业务的网络化在线调度”“设计、采购、物流、销售、服务等与生产的跨业务数据共享和在线协同”“生产过程或业务活动的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如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物联网、数据分析等)”“生产过程或业务活动智能化使用云端资源(如云计算、云存储等)”“其他”。
(五)创新调查企业家问卷(L122表)统计范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调整为“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法人”;新增指标“贵企业对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意见建议”。
(六)建筑业企业创新情况(L123表)新增指标“上述创新合作是否由贵企业主导”和选项;指标“信息化工艺创新的具体内容包括”调整选项(具体调整内容同工业企业创新情况(L121表),此处略)。
(七)服务业企业创新情况(L125表)统计范围中“辖区内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调整为“辖区内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法人”;新增指标“工艺(流程)创新是否包含信息化内容”“信息化工艺(流程)创新的具体内容包括”“上述创新合作是否由贵企业主导”。
十二、城市高质量发展统计
城市高质量发展基本情况表(G301—1表)新增指标“基础设施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比重”“制造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比重”“第三产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比重”“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比重”“高技术产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比重”“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比重”“高技术服务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比重”“R&D人员(全社会)”“R&D人员折合全时当量(全社会)”“R&D经费支出(全社会)”“居民人均预期寿命(卫健部门)”;取消指标“基础设施投资增速”“制造业投资增速”“第三产业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增速”“高技术产业投资增速”“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增速”“高技术服务业投资增速”“绿化覆盖面积(住建部门)”“公园面积(住建部门)”;“绿地面积”调整为“城区实体地域绿地面积(自然资源部门)”,“公园绿地面积”调整为“城区实体地域公园绿地面积(自然资源部门)”。
十三、新增和修订指标解释
根据年定报制度修订情况,对新增指标补充指标解释,对调整指标的指标解释进行修订,详见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