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养老机构慰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机构慰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和服务需求,提升群众的获得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慰问资金,是指上级部门用于改善特困人员生活条件而提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慰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专款专用原则:慰问资金必须按规定先缴入机构账户或集中管理账户,必须专用于改善特困人员的生活和服务保障,不得挪用于养老机构办公开支、设备维修、工程款、水电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运转经费。慰问资金原则上应在6个月使用完毕。
2. 公开透明原则: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包括慰问单位、慰问金额、资金入账情况、资金支出方向、资金使用明细等,慰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节约高效原则:慰问资金的使用应注重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加强对慰问资金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慰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资金使用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五条 养老机构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慰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兴国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