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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养老机构院民保管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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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养老机构院民保管箱管理制度

  

1.老人入院后,因身边无亲属或记忆力减退容易健忘以及行动不便等原因,无力管理存放社会保障卡和其他有效证件时,经老人本人授权或家属同意(授权书)养老机构统一保管,并存放在保管箱内。在使用院民社会保障卡及其他有效证件时应认真遵守养老机构物品管理制度。

  2.保管箱实行三人三锁、三取三发制度,即:三个人各保管一把钥匙,打开保管箱必须三人在场,三人一起到银行机构取款,三人在院现场发放院民个人资金。如院民有需要用自己社保卡内的钱可以向院长提出,也可以向保管员提出,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原则上1个月可以办理一次,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3.院长要做好保管箱内的明细台账,社保卡出入箱要进行登记,做到账物相符。发放现金时代领登记表上领取人要签名或按手印,且有3名经手人签名并拍照打印留存,银行取款时要保留凭证放于保管箱内备查。

4.院民取款金额在500元以内时,可直接办理;高于500元时,要先报院长审批同意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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