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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2024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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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人员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兴)应急2024〕ZF-023号

兴国县龙口镇刘瑞华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爆竹等案

兴国县龙口镇刘瑞华烟花爆竹零售店

2024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兴国县龙口镇刘瑞华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查获了你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爆竹(分别为大鲨鱼28盒、小鲨鱼49盒、超级环保1盒),属个人燃放类产品,其单个药量超过0.2g/个,不符合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为超药量禁售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龙口镇进行烟花爆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140箱),实际存放205箱烟花爆竹产品,属于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存放烟花爆竹行为,存在安全隐患,并且还发现该店存在经营、储存不正规渠道来源的烟花爆竹产品,存在违法采购烟花爆竹行为。

对兴国县龙口镇刘瑞华烟花爆竹零售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元,并处人民币5500元的罚款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我局发至你单位的缴款码缴纳罚款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12月23日

(兴)应急2024〕ZF-024号

兴国县埠头乡邓敏烟花爆竹零售店未按规范要求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案

兴国县埠头乡邓敏烟花爆竹零售店

2024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埠头乡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督查检查时发现该店烟花爆竹仓库内所使用的照明设备是普通的电气设备,未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属于未按规范要求安装使用防爆电器设备行为。

对兴国县埠头乡邓敏烟花爆竹零售店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我局发至你单位的缴款码缴纳罚款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12月23日

(兴)应急2024〕ZF-025号

兴国县周兵烟花爆竹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案

兴国县周兵烟花爆竹店

2024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现在的经营场所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核准的经营场所不相符,属于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经营场所行为,无法保证安全。

对兴国县周兵烟花爆竹店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我局发至你单位的缴款码缴纳罚款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12月24日

(兴)应急2024〕ZF-026号

兴国县伟红副食店未按规范要求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案

兴国县伟红副食店

2024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烟花爆竹临时存放点内安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并通电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属于未按规范要求安装使用防爆电器设备行为。

对兴国县伟红副食店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我局发至你单位的缴款码缴纳罚款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10月24日

(兴)应急2024〕ZF-027号

兴国县联秀食品销售部未按规范要求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案

兴国县联秀食品销售部

2024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龙口镇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烟花爆竹临时存放点内安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并通电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属于未按规范要求安装使用防爆电器设备行为。

对兴国县联秀食品销售部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我局发至你单位的缴款码缴纳罚款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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