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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东村“8·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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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事故概述........................................................2

(一)事故名称..................................................2

事故发生时间..............................................2

事故发生地点..............................................2

事故单位..................................................2

事故伤亡人数..............................................2

直接经济损失..............................................2

事故性质..................................................2

二、基本情况........................................................2

   (一)事故单位情况..............................................2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3

   (三)车辆基本情况..............................................4

(四)检验鉴定情况..............................................5

)道路、环境、天气等基本情况................................6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7

、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与善后及评估处理情况......................8

   (一)事故发生经过情况..........................................8

   (二)事故应急处置与善后处理情况................................9

五、事故原因.......................................................11

(一)直接原因分析.............................................11

间接原因分析.............................................12

其他原因.................................................13

、属地、部门有关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13

、对涉事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5

(一)涉事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5

(二)涉事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7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19


兴国东村8·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15日7时44分许,在兴国县319国道904公里+900米(江西省兴国县东村乡坝子村)弯道路段,豫PE7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29**挂 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侧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9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县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指示,要求举一反三,严加防范,科学处置,安全第一,防止次生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赣州市道路运输车辆一般道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试行)》(赣市安办20246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4年8月28日,伟德app官网下载苹果版安装成立了兴国东村“8·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全面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王冰同志担任,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兴国生态环境局、市公路发展中心兴国分中心、东村乡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县纪委监委、鹿邑县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询问笔录、调阅资料、分析讨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建议。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名称:兴国东村“8·15”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发生时间:2024年8月15日7时44分许。

(三)事故发生地点:319国道904公里+900米(江西省兴国县东村乡坝子村)弯道路段

(四)事故单位:鹿邑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五)事故伤亡人数:2人死亡

(六)直接经济损失:290万元

(七)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兴国东村“8·15”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鹿邑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取得了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3XCMY***;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君;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6年8 月12日;证件有效期:2016年8月12日至2026年8月11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大型物件运输(一类)、危险货物运输(2类、3类、4类、5类1项、6类、7类、8类、9类、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除外);保险信息咨询;汽车租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住所:鹿邑县谷阳办事处程庄行政村。

鹿邑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2023年9月20日,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豫交运管许可周字4116285072**号;有效期:至2025年9月29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大型物件运输(一类)、危险货物运输(2类、3类、4类、5类1项、6类、7类、8类、9类、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除外)。

鹿邑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总共602人,管理人员18人,驾驶人、押运人共584人,总共有292辆车在运营,还有30辆在办理报废和停运,运输业务主要运输汽油、柴油、天然气、硝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其公司下属5%以上的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两年内交通违法超过92次。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汤*学,男,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登记住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小溪河镇姚湾村*****号;为豫PE7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29**挂 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员,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资格证》,证号:RY3411002019080****,有效期限2025年9月26日;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证号:0008****,有效期限2027年2月11日;公民身份号码:34232619790915****,家属联系方式:1595506****。

2.程*,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出生,登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双沟镇******号,为豫PE7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29**挂 重型罐式半挂车)押运人,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资格证》,证号:RY3411002020080****,有效期限2026年5月31日;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证号:RY3411002019004****,有效期限2028年9月12日;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761204****,家属联系方式:1337511****。

(三)车辆基本情况

1.豫PE79**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鹿邑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身颜色:黄,出厂日期:2018年3月29日,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4月27日,车辆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4月30日;《道路运输证》证号:411628018645,有效期2025年5月20日;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保,承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乘客50万元/座),保险有效期自2024年4月20日至2025年4月19日;该车事发时车上实载2人,搭载货物:30.4吨,核定载质量:30.4吨,事发时未超载,2021年8月15日至今违法行为共27条(均已处理)。

2.豫P29**挂 重型罐式半挂车:所有人为鹿邑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身颜色:灰,出厂日期:2018年1月6日,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4月27日,车辆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4月30日,《道路运输证》证号:411628018646,有效期2025年5月20日,2021年8月15日至今违法行为共1条(已处理)。

(四)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行驶速度鉴定。经赣州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进行车辆行驶速度司法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被鉴定车豫PE7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29**挂 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在检材视频中事故发生前通过此区间的行驶速度为:70.5-76.11km/h ”。详见《车辆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赣南方[2024]痕鉴字第2958号)。

2.车辆检验鉴定情况。经赣州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进行车辆技术性能司法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1、由于豫PE79**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行驶系及其他零部件被火灾烧毁,因此车辆不具备鉴定条件。2、豫P29**挂 重型罐式半挂车第一、二、三轴同轴轮胎花纹均不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9.1.3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详见《车辆技术性能可法鉴定意见书》(赣南方[2024]痕鉴字第2959号)。

3.伤亡人员鉴定情况。经兴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报告显示: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汤*学、程*当场死亡,2人头颅、躯干、四肢多部位炭化缺失,符合交通事故中因车辆着火烧死。

(五)道路、环境、天气等基本情况

1.道路、环境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国道319线904km+900m(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东村乡坝子村)弯道由东往西下坡路段,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兴国县樟木乡,西往兴国县江背镇,南北为临崖,属二级公路,弯道、下坡,沥青路面,双向两车道,中间施划有黄色实线,道路两侧设有水泥防护墩,路宽7.55米,两侧路肩宽分别为左侧2.3米,右侧1.9米,该路段限速40km/h 。

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

2.天气情况。根据兴国县气象局资料显示:2024年8月15日7时44分,事发路段天气情况为无降雨,风速1.2m/s,气温26.3℃。

、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情况。鹿邑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有主要负责人1人,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8人,李*君(主要负责人)和尹*磊等8名安全管理人员均取得了相应的安全管理资质。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鹿邑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制定了《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度》《驾驶员安全责任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作业规程》《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危化品押运员安全生产职责》《危化品驾驶员安全职责》《职能部门职责》《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危险源辨识清单》《夏季安全行车常识》《事故现场处置应急预案》等31项规章制度和规程以及职责、风险辨识等,并已上墙。

3.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编制修订了《应急预案》,编制了《2024年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路达2024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等。组织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按计划组织了应急演练,对驾驶员、押运员进行过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及危险品安全运输等知识培训,建立了相关台账,车辆安全监控系统实行了24小时值班,有交接班记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有调度。

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2023年6月2日,取得了道路危险货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三级。

公司虽然制定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以及职责、风险辨识等,但在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欠缺。如:各项规章制度、规程、职责在落实执行方面还存在不足,有落实、执行不到位现象;如:没有见安全生产会议记录资料,安全生产工作还不够重视;如:对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仅停留在线上,没有组织学习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如:对驾驶员、押运员和本单位车辆的动态管理不到位,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违章超速行为制止不力,处罚力度小;如:事发前,没能第一时间有效发出警告提醒作用,警告提醒没有记录,监控系统监管存在漏洞。

四、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与善后及评估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情况

2024年8月15日早上,汤*学驾驶豫PE7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2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30.4吨浓硝酸,副驾驶室搭载押运员(程*)沿国道319线由东(宁都县)往西(兴国县江背镇)方向行驶。7时44分许,当车辆行驶至319国道904km+900m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东村乡坝子村观音坳弯道下坡路段时(事发路段),由于汤*学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弯道下坡过程中,严重超速,因操作不当,致使豫PE79**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被牵引的豫P2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往左侧侧翻,滑至对向车道,造成车辆损坏以及装载的浓硝酸泄漏,引发车辆起火燃烧,造成汤*学、程*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与善后处理情况

1.事故应急处置情况。8月15日早上7时左右,兴国县交管大队红门中队按照勤务安排,在辖区319国道开展巡逻工作。当巡逻至事发路段附近时,发现事发路段出现异常情况(路面冒有大量黄色烟雾、燃烧起火),便立即停车切断车流,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并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向大队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因事故车辆燃烧起火,并冒出大量黄色烟雾和刺鼻性气味,不明具体情况,在无法安全通过事故现场情况下,现场交警当即通知兴国县交管大队古龙岗中队,立即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7时45分,王某某向110报警,红门中队接到110关于该事故的转警后,立即增派警力赶赴现场。

兴国县委、县政府接报后,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消防、应急、公安、交管、交运、医疗、生态环境、公路中心、东村乡人民政府等部门130余人迅速赶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黄震为指挥长。因事故现场涉及危化品,已发生了泄漏并起火,现场人员立即展开对周边的群众疏散和外围管控工作,消防部门负责对事故车辆的灭火扑救工作,于当日9时许将明火扑灭,后经现场卫生医疗部门确认,宣布*学、程*当场死亡

应急处置过程中,省、市、县领导在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属性,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迅速调集危化专业人员、应急处置物资,对事故泄漏的危化品进行中和应急处理险情于当日15时左右得到排除,并恢复交通秩序。

2.环境应急处置情况:经调查核实,该车辆侧翻事故造成约5吨的浓硝酸泄漏,并随道路排水沟流入坝子河,环境应急处置组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属性,迅速调集危化专业人员、应急处置物资,对事故现场和泄漏污染处的危化品进行中和应急处置:一是清理污染源头。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封堵槽车罐体泄漏部位,防止罐体浓硝酸进一步泄漏,以最快速度完成事故现场清理,及时清运事故车辆,对事故发生地及下游开展全面排查,避免污染物从各种渠道流入水体。二是阻止污染扩散。在事故地下游河道沿线长约4公里范围内,采用挖机筑坝7座、填放沙袋3000余只,对已泄漏浓硝酸进行拦截处置,每道拦截坝由兴国县县领导挂点督办,成功将污染物控制在第一道拦截坝内。同时,对坝体内污水投加石灰进行酸碱中和,监测达标后按筑坝顺序依次缓慢释放;三是持续开展监测。根据环境应急监测的要求,对事故发生水系沿线水环境、大气环境布点监测,先后制定4期监测方案,在事发地坝子河沿线布设4个水质监测断面(含背景点),在事发地布设4个大气监测点,并根据监测数据情况及时调整监测点位和频次,安排人员全天候开展监测。经72小时连续监测,沿线水体和大气监测点相关指标均在标准限值内,未造成污染。

3.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兴国县交管大队迅速与事故单位取得联系,要求配合事故调查,做好事故善后事宜。鹿邑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派员赶赴兴国县,与死者家属取得联系,能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主动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事宜得到妥善处理,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4.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县公安、交管、应急、交运、消防、医疗、生态环境、公路中心、东村乡人民政府等部门能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该应急救援有序,应急处置响应、信息报送及时,程序合法、组织有力、科学稳妥、反应迅速、善后到位,没有造成社会面恐慌,没有因次生污染造成水体事件,没有造成次生人员伤害,没有给周边住户居民生活起居造成实质影响,更没有发生维稳事件,应急处置得当。

五、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询问笔录、调阅资料、调查取证,获取旁证资料,经认真核实讨论,分析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分析

驾驶人汤*学驾车行经事发路段时,驾驶的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在下坡弯道路段超速行驶,且车辆制动“热疲劳”明显导致车辆失控侧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员*学和押运员程*安全意淡薄,对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清,履职不到位,驾驶员在下坡弯道路段未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押运员未起到提醒制止监督作用。

2.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鹿邑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执行规章制度方面不力,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导致有关制度规程形同虚设;在GPS动态监控系统发出预警提醒超速驾驶的情况下,没能在第一时间有效的对危货运输车辆驾驶员(汤*学)或押运员(程*)发送信息提醒或者拨打电话提醒,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对驾驶员、押运员和车辆动态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组织驾驶员、押运员学习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仅停留线上,考核也不严格,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流于形式。

3.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鹿邑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履职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心不强,在执行、落实、实施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方面存在欠缺,对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等安全方面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其他原因

涉事常压罐车存在非法改装及防护设施老化,未及时维护等问题,未做好车辆的管理维护工作,存在管理维护不到位情况。

六、属地、部门有关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一)东村乡人民政府。2024年6月28日,该乡调整了党政班子成员工作分工,领导班子以辖区的道路安全为重点工作,召开了东村乡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调度会,以及东村乡道路交通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部署会,对“两站两员”进行了编组分工,也落实了相应的工作;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和整治,建立相关台账;集中开展了大排查行动,对辖区内农村面包车、老年代步车、务工务农人员等车辆驾驶员,分别签订了《面包车交通安全承诺书》《交通安全承诺书》。但安全生产工作实效仍存在不足,如: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面的资料台账不全,该单位在“7·26”交通事故后,未及时召开党委会,在事发后三天的周工作例会上,简单学习了事故经过和提了两点要求,未及时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研究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政治敏感性不强。依据《江西省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东村乡人民政府向县政府作书面检查并整改。

(二)兴国县交通运输局。建立了部门工作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召开了专题的安全工作研究会议,加强了源头治超,督促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道路货运企业严格落实合法装载责任,严查了“三超一疲劳”等违法行为,组织召开了全体干部职工安全生产调度会,持续开展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以及过境货车交通安全教育点等工作,建立了相关台账。但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不足,如:在“7·26”交通事故发生后,该单位没有在第一时间召开局党组会,及时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缺补漏,研究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政治敏感性不强。依据《江西省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兴国县交通运输局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整改。

(三)兴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结合全县生产经营道路交通安全实际情况,加强了隐患清理、路面执法整治、倒查处罚惩戒以及宣传教育和警示曝光等措施,严查严处了各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及“三个一律”专项行动,落实了事故隐患整治方案。但安全生产工作实效仍存在不足,如:在“7·26”交通事故发生后,该单位没有在第一时间召开总支会,及时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缺补漏,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政治敏感性不强。依据《江西省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兴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整改。

兴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红门中队虽然进行了路面巡查,但巡查没有达到实际效果。依据《江西省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红门中队向兴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书面检查并整改。

(四)赣州市公路发展中心兴国分中心。中心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研究、部署,路段日常巡查管理采用“养护+路政”的联合巡查模式,及时发现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同时也形成了相应的会议记录、巡查日志,并联合交通、交警部门指导设置了交通指示、警示牌、货车临时教育点,基本履职到位。但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不足,如1:开展的道路巡查记录问题隐患没有如实记录具体位置或桩号;如2:在调整分工方面,没有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分工;如3:在“7·26”交通事故发生后,该单位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没有领导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内容,也没有在第一时间召开党组织会议,及时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缺补漏,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政治敏感性不强。依据《江西省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赣州市公路发展中心兴国分中心向赣州市公路发展中心作出书面检查并整改。

七、对涉事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涉事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汤*学,PE7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29**挂 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安全生产职责不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在此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2.程  海PE7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29**挂 重型罐式半挂车)押运员。在车辆运行过程没有认真履行危货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责任,没有及时制止驾驶员汤*学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挥监督作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程*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因在此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3.李*君,鹿邑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存在不到位;未按规定认真组织参与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较为单一,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不实,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流于形式;未认真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没有根据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安全隐患排查消除不及时,违章操作制止不力,对GPS动态监控系统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对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动态管理存在漏洞,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①,第二十五条第二、、六项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④之规定,应对此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管理责任,建议由兴国县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4.尹*磊,鹿邑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仅停留在线上,实质性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不实、工作不到位,流于形式;未根据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管理改正建议,对违章超速行为制止不力,对GPS动态监控系统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对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动态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缺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六项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④之规定,应对此事故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兴国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⑨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涉事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鹿邑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涉事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实施;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驾驶员、押运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权利和义务,也未有效督促驾驶员、押运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部分制度、规程执行力不强,形同虚设;未有效告知驾驶员、押运员自身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建立不全,考核结果、时间等情况记录不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不规范,实效性差,流于形式;未根据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违章超速行为制止不力,对GPS动态监控系统监管不到位,对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动态管理缺失,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④、第二十八条第一、四款⑤,第四十一条第二款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⑦之规定,应对此事故发生负主体责任,建议由兴国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⑩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鹿邑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惨痛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各岗位安全责任要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驾驶员、押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学习培训,提升安全技术水平,并要加强运输车辆的运行动态监管,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运输企业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要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采购合格运输车辆,定期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始终保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以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要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确保驾驶员、押运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防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止安全事故发生;要积极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工作,深入分析事故原因,认真查找事故根源,从源头上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交管、交运、公路等部门要进一步开展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研究跨境货车的安全管理;要针对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加大道路交通整治力度,对“两客一危一重货”等重点车辆的违法停车、违法占道、载客超员、货车严重超载、大客车和大货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酒驾醉驾等重点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四)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意识;要督促危货运输企业加强危货车动态监管,规范驾驶员驾驶行为,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提高安全驾驶意识;要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防范措施执行到位,防止事故发生。

(五)进一步强化道路秩序管控。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巡查力度,抓好重点时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国道、省道等道路的交通管控,严厉打击超载、超速、超员、无牌无证、毒驾、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围绕交通安全和服务群众开展密集宣传,开展路况提示和安全提醒;分析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加强路面交通秩序管控,科学调整重点区域、重点道路的勤务部署,切实提高现场执法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对不规范行为坚决打击,从重处理,净化道路通行环境,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赣州市公路发展中心兴国分中心,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迅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要认真排查交通道路状态、安全标志标牌等隐患问题,积极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加强道路安全管控;要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查缺补漏,重点排查治理公路平面交叉口,急弯陡坡,以及交通秩序混乱的人群聚集区域等重点路段,完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落实养护管理责任,最大限度降低道路安全隐患,不断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本质化水平。还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路段的现场安全管理,加强指挥、引导,确保交通安全通行。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压实防范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责任。加强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要加大巡查、劝导工作力度,及时发现、报告、跟踪、消除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兴国东村8·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12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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