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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024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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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5)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人员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兴)应急罚[2024]ZF-015号

兴国县宁兴百货店超零售许可证载明数量存放烟花爆竹案

兴国县宁兴百货店

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兴国县宁兴百货店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时,发现兴国县宁兴百货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70箱/70千克),实际现场存放了125箱,超过核定数量55箱,属于超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存放烟花爆竹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对兴国县宁兴百货店作出罚款人民币32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我局发至你单位的缴款码缴纳罚款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10月30日

(兴)应急罚[2024]ZF-016号

兴国县凌春华烟花爆竹零售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案

兴国县凌春华烟花爆竹零售店

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兴国县凌春华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现在的经营场所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核准的经营场所不相符,属于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经营场所行为,无法保证安全。

对兴国县凌春华烟花爆竹零售店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我局发至你单位的缴款码缴纳罚款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10月29日

(兴)应急罚[2024]ZF-017号

兴国县茶园乡陈书和烟花爆竹零售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案

兴国县茶园乡陈书和烟花爆竹零售店

2024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兴国县茶园乡陈书和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现在的经营场所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核准的经营场所不相符,属于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经营场所行为,无法保证安全。

对兴国县茶园乡陈书和烟花爆竹零售店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我局发至你单位的缴款码缴纳罚款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10月31日

(兴)应急罚[2024]ZF-018号

兴国县良村镇周连发烟花爆竹销售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案

兴国县良村镇周连发烟花爆竹销售店

2024年7月24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兴国县良村镇周连发烟花爆竹销售店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现在的经营场所与<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核准的经营场所不相符,属于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经营场所行为,无法保证安全。

对兴国县良村镇周连发烟花爆竹销售店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我局发至你单位的缴款码缴纳罚款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10月29日

(兴)应急罚[2024]ZF-019号

兴国县城岗镇钟洪伟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爆竹案

兴国县城岗镇钟洪伟烟花爆竹零售店

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兴国县城岗镇钟洪伟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时,发现兴国县城岗镇钟洪伟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爆竹(疯狂大鲨鱼4盒),属个人燃放类产品其单个药量超过0.2g/个,不符合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为超药量禁售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该店的行为属于销售非法经营的爆竹行为。

对兴国县城岗镇钟洪伟烟花爆竹零售店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我局发至你单位的缴款码缴纳罚款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10月29日

(兴)应急罚[2024]ZF-020号

兴国县余宝清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爆竹案

兴国县余宝清烟花爆竹零售店

2024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兴国县余宝清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时,发现兴国县余宝清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爆竹(三无产品50封),属个人燃放类产品其单个药量超过0.2g/个,不符合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为超药量禁售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对兴国县余宝清烟花爆竹零售店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我局发至你单位的缴款码缴纳罚款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10月29日

(兴)应急罚[2024]ZF-021号

兴国县城岗镇胡运燊百货零售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爆竹案

兴国县城岗镇胡运燊百货零售店

2024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兴国县城岗镇胡运燊百货零售店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时,发现兴国县城岗镇胡运燊百货零售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爆竹(大鲨鱼130封)、(三无产品120封),属个人燃放类产品其单个药量超过0.2克/个,不符合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为超药量禁售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对兴国县城岗镇胡运燊百货零售店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我局发至你单位的缴款码缴纳罚款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10月31日

(兴)应急罚[2024]ZF-022号

兴国县彬宇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爆竹案

兴国县彬宇烟花爆竹零售店

2024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兴国县彬宇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时,发现兴国县彬宇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爆竹(战狼系列2封)、(三无产品16封),属个人燃放类产品其单个药量超过0.2g/个,不符合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为超药量禁售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对兴国县彬宇烟花爆竹零售店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我局发至你单位的缴款码缴纳罚款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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