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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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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8日,兴国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高兴镇邱某某烟花爆竹经营店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该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爆竹(疯狂大鲨鱼19盒、战狼II号8盒),属个人燃放类产品,其单个药量超过0.2g/个,不符合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为超药量禁售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该经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国县应急管理局对经营店作出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5元

案例

基本案情:2024年5月8日,兴国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江背镇张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核查时,发现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190箱/190千克),实际现场存放了255箱,属于超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存放烟花爆竹行为;执法人员还发现店的经营场所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核准的经营场所不符,属于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改变烟花爆竹经营场所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该零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兴国县应急管理局对零售店作出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

基本案情:2024年3月5日,兴国县公安局民警在对兴国县李某文具店的货物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二楼、三楼也存有少量的烟花和爆竹,总价值约500元。经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初步认定兴国县李某文具店涉嫌非法买卖烟花爆竹行为。

3月6日,兴国县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将该店涉嫌非法买卖烟花爆竹的案件线索移交兴国县应急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

处理结果: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兴国县应急管理局对店作出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2306元

案例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高兴镇文溪村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兴国县某林汽车维修店负责人正在对铲车挖斗进行热切割作业。经调查核实,该汽修店负责人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热切割作业,其行为属于无证上岗作业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兴国县应急管理局对店作出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前往兴国县鹏汽修店核实该店涉嫌无证电焊作业行为时,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店监控录像分析发现,汽修店负责人于2024年5月16日10时30分正在对一辆前来维修的赣D·K39**货车的大梁处进行焊接作业。经调查核实,该汽修店负责人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焊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属于无证上岗作业行为。

处理结果: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兴国县应急管理局对店作出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

基本案情:202429日,兴国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永丰镇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永丰镇钟某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经营场所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核准的经营场所不相符,在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烟花爆竹经营场所行为。

处理结果: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兴国县应急管理局对店作出人民币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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