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城市社区管委会,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兴国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兴国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5年3月5日
兴国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
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党内法规,以及《江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赣州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坚持管合法也要管非法,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监管体制,着力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切实筑牢安全生产“堤坝”。
第三条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推动建立“党政领导、安防减救委统筹、行业部门管理、业务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生产经营单位主责、职工参与、基层末梢执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坚决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在兴国落地落实,切实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政治责任。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全县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五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业务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业务监管部门在所监管行业(领域)内,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共享安全生产问题隐患信息,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抓好整改。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业务监管部门开展涉及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宣教培训、问题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
第七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履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将安全生产纳入所属企业人事管理、资产和绩效管理中,监督考核、督促指导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第二章 县安防减救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十条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防减救委”)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并加强督查检查。
(二)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做好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讨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四)研究讨论全县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任务分工。
(五)按职责明确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综合督查等工作,组织实施挂牌督办、约谈、警示通报、督促整改、提出工作建议等。
(七)督促指导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城市社区管委会严格开展安全监管执法,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并依法组织评估。
(八)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工作。
(九)负责推动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县安防减救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安防减救委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安防减救委工作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
(二)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向县安防减救委提出意见建议。
(三)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
(四)承办县安防减救委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五)推动各乡镇区、各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六)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研究。
(七)组织实施全县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综合督查、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建专家团队,通过联合执法、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服务。
(八)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乡镇区和单位,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抓好落实。
(九)组织实施对典型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指导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审核典型事故调查报告,对性质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十)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十一)负责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县安防减救委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
(十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
(十四)综合汇总、通报、报告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流安全生产工作,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做法。
(十五)统筹做好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工作。
(十六)负责县安防减救委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十七)研究起草县安防减救委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相关制度机制。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安防减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综合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成员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教培训,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健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等,需要联合执法的,应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六)健全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和协查机制,受理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七)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及时向县安防减救委办公室通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八)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加强重大活动安全监管;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是活动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出现紧急情况果断处置。
(九)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部门或干部流于形式、敷衍塞责及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督促有关部门严肃追责;对存在腐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移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纪委监委职责:
(一)把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巡察督查的重要内容,监督推动责任落地落实。
(二)依规依纪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失责问题进行追责问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职责:
(一)在提出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考察项列入。
(二)负责各党组织做好对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及业务监管部门领导班子的选任工作,优先配备具有安全监管经验或专业背景的人员。
(三)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将各乡镇区和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县委编办职责:
(一)核定有关部门“三定”规定时,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二)协调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职责关系,审核安全生产机构编制调整意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建设。
第十六条 县委宣传部职责:
(一)负责指导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
(二)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舆情处置,尤其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报道和舆论引导。
(三)负责督促各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四)组织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参与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开展对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二)负责监督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三)协调做好各类宗教活动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宗教场所建设和大型宗教活动审核、审批、备案的重要依据。
(四)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发挥积极作用,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县委政法委职责: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建设工作,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开展考核,按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县委网信办职责:
(一)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负责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第二十条 县总工会职责:
(一)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三)参与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
(四)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团县委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青少年宣传文化活动内容,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三)负责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妇联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面向家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二)加强对妇女群众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技能。
(三)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县委党校职责:
(一)负责县委党校校区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二)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校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县发改委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措施。
(二)负责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长输管道)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能源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负责煤炭行业、电力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主管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煤炭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煤炭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五)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停供电措施,协调供电企业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六)宣传、贯彻有关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七)负责督促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长输管道保护义务,保障长输管道安全运行。
(八)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和查处破坏、盗窃、哄抢长输管道设施和长输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九)统筹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发展规划,配合相关机构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做好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生产工作。
(十)负责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设立的人防工程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教体局职责:
(一)负责县教育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学习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验室、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教育行业冷库使用安全监管。
(五)负责监督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含游泳馆)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八)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游泳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系统内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及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十)负责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校舍、消防、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学生防溺水和校外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同公安交管、交运等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牵头组织、指导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科工局职责:
(一)负责县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支持全县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创新研究,符合条件的纳入县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四)加强对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支持,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五)鼓励辖区单位参与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申报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六)负责督促工业制造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七)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含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八)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九)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督促指导动力电池生产企业贯彻实施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降低安全风险。
(十一)加强电动自行车整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等相关产业政策宣贯;按职责权限负责新(改、扩)建冷库项目的立项批复(备案)。
(十二)负责通信业安全生产监管,监督检查基础电信企业的安全生产。
(十三)负责通信业新(改、扩)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组织、协调通信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十五)负责通信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十六)参与通信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燃放以及剧毒化学品购买的行政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未经许可购买、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会同民航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墨飞行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工作,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依法做好油气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管道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查处,打击破坏管道和管道运行安全及影响建设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依法参与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五)督促基层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交管大队职责:
(一)负责县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指导、监督全县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和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隐患和日常巡查发现的道路风险隐患,报告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部门;指导参与新(改、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四)组织实施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对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路面执法检查,查处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驾毒驾、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以及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依法审核辖区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行驶路线,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实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六)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环节执法检查;指导配合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住房服务等部门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负责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负责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执法管控,对执法及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拟订相关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划、标准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牵头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负责民政系统冷库使用安全监管。
(三)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级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三十条 县司法局职责:
(一)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县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负责各乡镇区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三)负责承办向县政府申请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五)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
(三)会同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安全费用提取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执行情况。
(四)配合县安防减救委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人社局职责:
(一)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纳入相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技工学校、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工作。
(三)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负责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工伤待遇,负责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仲裁工作。
(五)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负责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职责:
(一)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管道相关设施用地,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二)协助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质勘查活动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三)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检查。
(四)依法查处重大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关闭退出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七)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涉及栈道类高风险旅游项目周边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工作,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
(八)负责指导冷库项目用地、工程规划合法合规性审查,指导核发冷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兴国生态环境局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将发现的涉嫌安全隐患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三)按照职责分工,在县政府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工作,牵头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做好冷库拆除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负责督促乡镇区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五)负责在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过程中,提醒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县住建局职责:
(一)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按照职责规定对全县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和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四)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五)负责县本级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查、抽查工作。
(六)负责全县房屋建筑拆除、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指导督促建筑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建设。负责督促建筑施工领域相关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工作。
(八)指导城市供水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九)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编制城镇燃气行业发展规划;城镇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施工许可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实施经营许可,依法查处存在燃气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运行的综合评价;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指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宣传、安全检查。
(十)负责对办理报建手续的冷库房屋建筑施工安全进行监管(不含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作业内容)。
(十一)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
(十二)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协调、指导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供水供气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住保中心职责:
(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负责城镇既有住房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既有住房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服务既有住房安全鉴定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三)负责城市危旧房、住宅小区特种设备目录外游乐场所、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的督促指导,负责组织开展问题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依职责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城管局职责:
(一)负责拟定城市运行领域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城市排水、园林绿化、城市快速路、市容环境治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及垃圾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安全专项检查;负责公共场所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
(四)依法查处中心城区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以及中心城区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督促共享自行车、共享电动车运营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街道两侧、公园广场、城市绿地和公共区域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水上交通事故及道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铁路、民航、高速公路、海事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依法对有关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管;负责指导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二)负责水上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权限内的营运船舶登记、船员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或参与水上交通管制、营运船舶污染防治、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依法参与或协调水上交通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按权限组织或参与救助打捞,指导所辖区域水上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权限负责内河航道水域水上水下活动和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的划定。
(三)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权限内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审查,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标准规范要求;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行业无证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
(四)负责全县农村公路、桥梁和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按规定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按照管养职责,组织指导各乡镇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县道上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五)负责县、乡、村道的行业监管,按照管养职责监督乡镇做好农村公路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乡镇对农村公路隐患的排查治理,督促乡镇完善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安全设施,整治改造公路危桥和危险路段。
(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乡镇区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指导查处营运船舶超载和打击水上非法营运违法行为;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
(七)负责道路营运车辆、交通运输场站、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打击违法非法客运行为。
(八)牵头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九)牵头组织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
(十)督促交通运输行业领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一)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企业经营许可、营运车船准入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十三)负责指导共享汽车营运企业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责任;负责管辖范围内企业冷库使用安全监管;指导督促轨道交通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拟订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十六)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重点对邮政快递企业的仓储场所、末端网点、快件分拨中心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许可,依法取缔行业监管的非法违法企业;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消防救援及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兴国公路分中心职责:
(一)负责所管养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及养护作业安全监督管理。
(二)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对管养路段升级改造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组织排查、整治所管养的普通国省道安全隐患和完善公路安全设施及标志标线。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所辖管养普通国省道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条 县水利局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所管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新(改、扩)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负监管责任。
(四)负责水利工程防洪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五)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六)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指导所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参与协调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履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八)加强对水利风景区中栈道类项目的监管;在水利风景区认定和复核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2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认定为水利风景区。
第四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村沼气、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拟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渔船、渔业船员等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督促畜禽屠宰做好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指导休闲乡村民宿做好行业相关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定期开展星级乡村民宿动态监管,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坚决取消星级乡村民宿资格。
(六)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生产基地初加工及定点屠宰冷库使用安全监管。
(七)负责全县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监管县级粮食储备库的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工作。
(九)指导农村建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商务局职责:
(一)负责县商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和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商务领域(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负责督促有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负责督促商贸、流通企业等冷库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县文广旅局职责:
(一)负责县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文化广电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文化市场、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应急管理。
(三)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对县本级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依规指导旅游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五)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七)负责文化市场、文化系统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生产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检查、督查工作。
(九)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安全制度和办法等,参与起草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并负责督促检查。
(十)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安全事故。
(十一)组织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宣传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十三)牵头提升全县民宿的安全基础和品质,推动全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负责涉及村居民宿团队旅游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国家A级旅游景区涉及栈道类旅游项目的旅游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国家A级旅游景区栈道类旅游项目经营者落实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景区栈道日常维护,完善相关旅游安全配套设施,加强旅游安全培训,做好应急处置预案(演练),确保旅游安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加强景区栈道类旅游项目的审查,核实项目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评估或检验检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有关规定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
(十五)负责指导督促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依法参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
第四十四条 县卫健委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职业健康方面相关职责,起草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管相关地方规章,参与及组织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标准。
(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落实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三)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卫生健康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规范收集、分类、暂存等安全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系统特种设备、冷库使用安全监管。
(五)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六)参与卫生健康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援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全县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烈士纪念馆(陵园)、军休所、光荣院等场所的安全监管。
第四十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县安防减救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拟订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规章草案,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四)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工贸、化工企业加强冷库使用安全管理。
(六)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八)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九)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拟订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依规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一)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负责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十三)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十五)承担县安防减救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第四十七条 县审计局职责:
(一)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二)依法监督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八条 县林业局职责:
(一)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指导林业及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等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落实森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县级森林火灾(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三)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指导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栈道类高风险旅游项目选址核准;督促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指导经营单位认真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高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依法依规监管不符合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管控要求的栈道类高风险旅游项目。
(四)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县市场监管局职责:
(一)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经营主体登记注册。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三)依法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全过程监管;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监管,并对检查发现的或其他部门移送的特种设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法处理。
(四)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
(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支持有关部门开展地方标准研制和安全生产标准升级;根据职责,对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经有关部门书面建议,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配合其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八)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食品生产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根据有关通报或信息依法依规查处栈道玻璃等建筑材料质量违法行为。
(十)负责加强生产、销售环节储能电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加强销售环节执法检查,开展生产、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
(十二)负责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温材料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县统计局职责:
(一)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县供销社职责:
负责督促指导供销系统内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督促做好系统内农业生产资料、烟花爆竹、冷链物流等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十二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职责:
(一)负责县消防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依法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四)依法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相关工作,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加强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消防救援专业技能训练,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制订装备配备计划,维护保养装备器材;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六)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建设、管理及业务指导,并根据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七)负责依法对冷库使用企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气象局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指导监督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参与升放气球、雷电防护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履行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负责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雷安全检查。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升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管和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六)负责雷电灾害、升放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七)负责调查处理违反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气象预报预警发布与传播管理规定和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兴国邮政分公司职责:
(一)负责对邮政快递揽投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通过线下纠正、线上培训的方式,主动防范交通事故风险,保障车辆安全生产,提升邮政车辆运输安全管理效能和水平。
(二)负责严格落实实名收寄、验视制度,提升员工对违禁物品的辨识能力,严防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及禁寄物品等通过邮政寄递渠道流通。保障重大活动期间收寄安全,在国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进一步强化寄递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寄往重点地区的邮件100%经过严格的过机安检。
第五十五条 国网兴国供电公司职责: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省和县有关政策,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所管辖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和供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检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电力线路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供电。
(三)配合县政府和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重要用户加强安全用电、科学用电管理,并提供技术指导。
(四)指导所管辖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五)按规定制定电力工程建设、电力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落实重大活动、事故应急救援等电力保障和安全供电。
(六)落实有关部门对非法违法企业下达的停电指令。
第五十六条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兴安监管分局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健康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对保险机构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指导有关保险机构积极宣传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持续优化产品和服务,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险保障。
第五十七条 县行政审批局职责:
(一)负责权限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发放。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查,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许可。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道路客运、危险品运输、出租客运、城市公交、从业资格等道路运输项目的许可。
(四)负责权限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权限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负责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县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校舍安全材料审查;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事项。
(五)做好新(扩)建冷库项目的审批备案。
(六)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的前置审批事项,按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规定做好权限范围内经营主体登记。
第五十八条 兴国火车站职责:
(一)负责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
(二)负责管内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督促相关单位维护铁路设施安全。协调组织开展管内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治理。
(三)负责管内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管内铁路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县铁办(县铁路建设发展中心)职责:
(一)督促铁路建设项目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二)督促铁路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配合做好在建铁路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第六十条 县政府金融服务中心职责:
(一)指导和推动企业在上市、资产重组和融资过程中,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二)指导证券期货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上市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兴国县城市规划区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职责:
牵头组织县城市规划区内的控违拆违工作;负责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责令限期拆除在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行政强制职能。
第六十二条 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督促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出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督促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出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检查、督查,督促出资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负责督促出资企业统筹发展和安全,将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五)参与出资企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章 行业主管和安全生产业务监管责任
第六十三条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各行业的行业主管和安全生产业务监管责任明确到各有关部门(见附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划分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到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六十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析研判、审核审定、教育培训、巡查考核、应急响应、事故调查等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十五条 业务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会商研判、监督检查、信息共享、举报奖励、宣传教育、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应急响应等工作机制,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宣传教育等工作制度,将掌握的本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及时共享给相关业务监管部门。
第六十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工作考核、通报约谈等工作机制,压紧压实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安防减救委办公室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
行业主管和安全生产业务监管责任划分表
|
序号 |
行业分类 |
行业主管部门 |
业务监管部门 |
|||||
|
1 |
农业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
|
2 |
林业 |
县林业局 |
县林业局 |
|||||
|
3 |
畜牧业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
|
4 |
渔业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
|
5 |
农林牧渔专业 及辅助性活动 |
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
|
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县林业局 |
县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畜牧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
|
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
|
6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黑色金属矿 采选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7 |
有色金属矿 采选业 |
|||||||
|
8 |
非金属矿 采选业 |
|||||||
|
9 |
开采专业及 辅助性活动 |
县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应急管理局 |
|||||
|
10 |
其他采矿业 |
县自然资源局等按 职责分工负责 |
县应急管理局 |
|||||
|
11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饲料加工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制糖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畜禽屠宰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
|
肉类加工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水产品加工、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等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12 |
食品制造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13 |
酒、饮料和精制茶 制造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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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烟草制品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15 |
纺织 |
纺织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16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17 |
皮革、毛皮、羽毛及 其制品和制鞋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18 |
木材加工和木、竹、 藤、棕、草制品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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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家具制造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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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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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印刷和记录媒介 复制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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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文教、工美、体育和 娱乐用品制造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23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县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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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化学原料和化学 制品制造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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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医药制造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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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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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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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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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黑色金属冶炼和 压延加工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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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有色金属冶炼和 压延加工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31 |
金属制品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32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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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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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汽车制造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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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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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电气机械和器材 制造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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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 电子设备制造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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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39 |
其他制造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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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县科工局 |
|||||||
|
41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 备修理业 |
县科工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42 |
电力、热力生产和 供应业 |
电力生产、电力供应 |
县发改委 |
县发改委 |
||||
|
居民热力生产和供应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
|
43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燃气供应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44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城市水的生产和供应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农村供水保障 |
县水利局 |
|||||||
|
45 |
房屋建筑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46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47 |
建筑安装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48 |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 他建筑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县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县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49 |
批发业 |
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50 |
零售业 |
县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51 |
铁路运输业 |
兴国高铁西站、火车站 |
兴国高铁西站、火车站 |
|||||
|
52 |
道路运输业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53 |
水上运输业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
|
54 |
石油、天然气长输 管道运输业 |
县发改委 |
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55 |
多式联运和运输 代理业 |
县交通运输局、兴国高铁西站、火车站 |
县交通运输局、兴国高铁西站、火车站 |
|||||
|
56 |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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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邮政业 |
县交运局 |
兴国邮政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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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住宿业 |
民宿服务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其他 |
县商务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59 |
餐饮业 |
县商务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60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 星传输服务 |
电信 |
县科工局 |
县科工局 |
||||
|
广播电视和卫 星传输服务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
|
61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县委网信办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62 |
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县科工局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63 |
货币金融服务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兴安监管分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兴安监管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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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资本市场服务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兴安监管分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兴安监管分局 |
|||||
|
65 |
银行业、保险业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兴安监管分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兴安监管分局 |
|||||
|
66 |
其他金融业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兴安监管分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兴安监管分局 |
|||||
|
67 |
房地产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68 |
租赁业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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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商务服务业 |
县商务局等按职责 分工负责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70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县科工局 |
县科工局 |
|||||
|
71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72 |
科技推广和 应用服务业 |
县科工局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73 |
水利管理业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
|
74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植物园管理服务 |
县林业局 |
县林业局 |
||||
|
城镇水污染治理,动物园、水族馆管理服务 |
县城市管理局、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城市管理局、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其他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75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 |
县城市管理局 |
县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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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览景区管理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林业局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76 |
土地管理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77 |
居民服务业 |
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等 |
县商务局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托育机构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卫生健康委 |
||||||
|
殡葬服务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
|
其他居民服务业 |
县民政局、县商务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78 |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 日用产品修理业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79 |
其他服务业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80 |
教育 |
县教体局 |
县教体局 |
|||||
|
81 |
卫生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卫生健康委 |
|||||
|
82 |
社会工作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83 |
新闻和出版业、电影 |
县委宣传部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84 |
广播、电视和 录音制作业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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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文化艺术业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等按 职责分工负责 |
|||||
|
86 |
体育 |
县教体局 |
县教体局 |
|||||
|
87 |
娱乐业 |
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休闲观光活动、文化活动与经纪代理服务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
|
体育彩票服务、体育娱乐活动与经纪代理服务 |
县教体局 |
县教体局 |
||||||
|
福利彩票服务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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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娱乐业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教体局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教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88 |
景区栈道(含玻璃、木质栈道等)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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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空中游览项目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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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航空体育运动 |
县教体局 |
县教体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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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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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共享汽车 |
县交运局 |
县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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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中国共产党机关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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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国家机构 |
|||||||
|
95 |
人民政协、民主党派 |
|||||||
|
96 |
社会保障 |
|||||||
|
97 |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 和其他成员组织 |
|||||||
|
98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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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国际组织 |
|||||||
备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