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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兴国县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和警示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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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城市社区管委会,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兴国县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和警示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兴国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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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和警示教育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江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江西省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室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具体措施》《赣州市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和警示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通报,是指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就全县阶段性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有关乡镇区、县级部门、企业进行的通报。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及其办公室对未履职、履职不到位或发生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的乡镇区县级部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是指对全县范围内发生的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或就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组织乡镇区、行业领域进行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并提出系统性整改措施的会议。

第二章安全生产通报

第三条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定期统计汇总各类事故(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交通运输)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乡镇区、县级部门、企业通报。

第四条  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根据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全县开展的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督办的安全生产工作和一般以上事故责任追究等情况,向有关乡镇区、县级部门、企业通报;同时抄送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以及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等。

第五条  对县内发生的有较大社会影响、典型的一般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以及敏感时期发生的事故,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及时向有关乡镇区、县级部门、企业进行通报。对发生行业性典型的或较大影响的一般事故,由行业部门及时向全县该行业领域及企业进行警示通报。

通报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和要求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约谈

第六条  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及其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以及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主任约谈乡镇区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县级有关部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火灾亡人事故以及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瞒报谎报死亡事故;县级以上政府督办的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等情形的,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约谈乡镇区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县级有关部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3个月内接连发生一般事故或火灾事故;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风险管控不力等情形的,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主任约谈乡镇区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县级有关部门或企业分管负责人。

(四)其他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认为应当约谈的情形,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或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进行约谈。

第八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进行的约谈,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提出建议,报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进行的约谈,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九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下一步打算等。

第十一条  约谈方除主约谈人和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外,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视情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约谈。

第十二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形成约谈纪要。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

第十三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又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县乡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需召开区域性或行业性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大会: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由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全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大会,且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存在主要责任的县级部门(单位)组织召开行业系统专题警示教育大会,分别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深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二)发生一般事故的,由乡镇党委或政府、城市社区、经济开发区党工委或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本区域内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大会,且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存在主要责任的县级部门(单位)要组织召开行业系统专题警示教育大会,分别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深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三)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认为需要召开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大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警示教育会召开的程序: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警示教育大会,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提出,报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组织召开县乡两级警示教育大会。警示教育大会议程包括播放事故警示教育片、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发生事故的乡镇区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表态发言,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要求等。在全县警示教育大会召开后10个工作日内,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存在主要责任的部门(单位)要组织召开行业系统专题警示教育大会。

(二)发生一般事故的警示教育大会,由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存在主要责任的部门(单位)组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警示教育大会议程包括播放事故警示教育片、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发生事故的乡镇区主要负责同志表态发言,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要求等。

第十七条有关乡镇区及部门(单位)应自警示教育会议召开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和警示教育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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