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安委办、县减灾办、县防汛办、县防灭火办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江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赣州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我办起草修订了《兴国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各单位于11月5日下班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加盖公章反馈至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张清连,联系电话:0797-5309865,邮箱:xgyjj515@163.com。
兴国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
兴国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兴国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是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力防范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第二条 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不代替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职责。主要任务,是在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统筹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其他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其中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县长负责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要领导为县级领导的,则由分管领导担任)。
第四条 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的日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兼任。
第五条 在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的框架下,分别设立教育、能源、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道路交通、商务、消防等8个行业(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各行业(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主任由牵头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担任(主要领导为县级领导的,则由分管领导担任)。未覆盖的行业(领域)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部门职责负责。
行业(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牵头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兼任。
第六条 变更规定
(一)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变更时,经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领导同意,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印发通知;行业(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行业(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同意,由行业(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印发通知,变更情况抄送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和委员会办公室。
(二)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变更后,由县政府办印发通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并加强督查检查。
(二)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形势,研究提出做好本县相应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讨论全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规划、重要制度和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事项,研究讨论全县年度工作要点,按职责明确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任务,协调推动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
(四)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对处置。
(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组织开展巡查、综合督查等工作,组织实施挂牌督办、约谈、警示通报、督促整改、提出工作建议等。
(六)督促指导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区)严格开展安全监管执法,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和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并依法组织评估。
(七)按照有关灾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工作机制,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直接转为县应急指挥部,分级分类启动相应级别响应,负责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在灾害事故发生时的具体组织体系和应对处置的工作模式,以各专项应急预案为准。
(八)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工作。
(九)统筹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做好群众生活保障,维护群众生产、生活稳定。
(十)指导推动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正向激励工作,统筹协调开展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行业(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等工作。
(二)定期向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报告工作,定期分
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研究解决影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会议精神、决策部署在本行业(领域)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调研、监管及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制度机制的创新,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遏制事故的有效办法和举措。
(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各安全专业委员会监管范围以外的行业(领域),按县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和部门职责监管。
第九条 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安委会、省市防减救灾委工作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
(二)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形势,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向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提出意见建议。
(三)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
(四)承办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五)推动各乡镇(区)、各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统筹推动灾害防范预警处置等信息的共享。
(六)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区)推进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协调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评估常态化工作,组织实施基层综合减灾能力建设。
(七)参与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研究。
(八)组织实施全县安全生产考核、巡查,防灾减灾救灾督查、检查,以及相关的各项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建专家团队,通过交叉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服务。
(九)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乡镇(区)和单位,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抓好落实。
(十)组织实施对各行业领域一般及典型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指导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审核一般及典型事故调查报告,组织实施性质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事故的提级调查。
(十一)按照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决策部署,做好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响应处置的突发事件的有关衔接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
(十四)综合汇总、通报、报告全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工作情况,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做法,统筹做好正向激励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
(十五)负责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十六)研究起草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和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相关制度机制。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行业(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组织成员单位研究提出解决安全专业委员会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对策措施及工作建议。
(二)协调成员单位间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督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三)承办行业(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行业(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做好行业(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情况汇总,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意见建议,向行业(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和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及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五)根据本行业(领域)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事故通报,提出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负责行业(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七)承办行业(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和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全体成员会议。全体成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各行业(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和防灾减灾救灾有关要求和全县当前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专题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副主任主持召开,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各行业(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或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请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审定。
(二)工作访谈制度。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及其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下级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县直有关部门、驻县有关单位、县属企业开展工作访谈,主要是传达指示要求、下达工作任务、协商重大事项、给予提醒提示等。
(三)工作报告制度。各行业(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职责的成员单位,每半年向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其他成员单位,每年至少报告一次;印发的安全生产重要文件,抄报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抄送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全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四)综合督查制度。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组织的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每年1次,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带队,有关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五)考核巡查制度。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年度各乡镇(区)及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各乡镇(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
(六)通报约谈制度。适时通报全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情况。对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和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乡镇(区)、行业领域,以及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领导不重视、工作不落实、风险隐患突出、灾险情应对处置不力的乡镇(区)、行业领域,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或其办公室对有关乡镇(区)党委、政府负责人或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七)挂牌警告制度。对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者乡镇(区)发生较大影响事故的,根据有关规定实施挂红黄牌警告管理,督促相关乡镇(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重要灾险情、重大灾害风险隐患和重大工作问题,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挂牌督办,并持续跟踪整改,抓好督促落实。
(八)会商制度。月度、年度,防火重点期、汛期,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前,或可能发生强降雨、强对流、台风、低温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过程前的灾害风险会商,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会商会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应急响应期间的灾害风险会商,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
(九)信息共享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地震、消防、气象等部门(单位)合作,实现各类灾害险情(或工程险情)和灾情、天气和汛情实时监测预警预报信息、水工程调度指令、其他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互通。
(十)包片分工制度。实行县领导和成员单位包片分工负责制,有关县领导和成员单位根据包片分工情况对包片区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重点工作督查检查,监督指导责任区域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重点工作落实。
(十一)提级调查制度。对于性质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事故,组织实施提级调查工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
(十二)专项整治制度。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并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
(十三)正向激励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一定形式的正向激励。
(十四)文件签发制度。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员会文件由委员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联络员会议、委员会办公室专题会议。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涉及重要问题按程序报批。
(二)联络员制度。明确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定期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会商研判制度。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各行业(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定期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并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定期对全县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研判,研究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会商研判。
(四)督查督办制度。对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工作部署和议定事项,建立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时将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向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报告;向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和问题隐患突出的乡镇(区)、部门发出整改函,督促整改落实。不定期向各乡镇(区)、各成员单位通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部署、典型经验做法、重要工作进展等情况。
(五)文件签发制度。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经报委员会副主任同意后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有关工作制度,由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各行业(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制度,由各单位负责制定并推动落实。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文件由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成员单位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主任签发。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兴国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