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引导作用,促进企业自觉守法,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助力改善空气质量,现公开一批赣州市大气领域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信丰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信访投诉线索,2024年3月9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信丰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锂电池拆解再生利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有机废气及酸性废气。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处理喷淋塔未开启,废气处理喷淋塔内循环水呈酸性,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向废气处理喷淋塔循环水池添加酸性废气中和药剂,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至外环境。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启示意义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企业作为排污主体,唯有依法开展生产活动,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主动践行绿色生产方式,才能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案例2:瑞金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产生的粉尘排放”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8 日,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瑞金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石灰岩开采和矿石破碎加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场内有货车正在外运前期积存的矿产品。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该公司厂区进行辅助巡查,发现该公司在矿区内露天堆放有近5万立方破碎后的物料,现场未采取措施减少物料堆存产生的粉尘。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该公司及时整改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6万元。
三、启示意义
矿石开采活动多分布于地理位置偏僻的山区地带,生产作业覆盖区域广,给执法部门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和固定证据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案通过运用无人机开展巡航检查,快速、准确地发现了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效发挥了科技手段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支撑作用。
【案例3:龙南市某有限公司“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7日,赣州市龙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龙南市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组立车间、注塑车间正在生产,注塑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该公司注塑车间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3万元。
三、启示意义
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细颗粒物、臭氧等污染物的关键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企业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不得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至外环境。
【案例4:会昌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信访问题线索,2024年6月4日,赣州市会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会昌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锅炉废气进行采样检测。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锅炉外排废气中颗粒物均值浓度为107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限值(50mg/m3)的1.14 倍。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集体审议,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5万元。
三、启示意义
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是常见的一类涉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主要原因包括生产工艺落后、污染物初始浓度高、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或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涉气企业一方面要优化生产工艺,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另一方面要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