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作动态 > 公告公示

关于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访问量:

兴国县各停车场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兴国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对全县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作出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停车场服务类。

二、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出入口)设置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不得改变规定的计费方式。

五、停车经营范围不得超出相关部门核定的停车泊位,不得超范围收费。

六、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禁止采取误导性的收费标示、虚假宣传等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八、经营者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从事无照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停车费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5.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九、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依法给予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3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