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未规定被申请人是否享有委托代理权利。
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否享有委托代理权利?
答: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享有委托代理权利,理由如下:
(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未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是否享有委托代理权利,但委托代理权利无论是在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均属于当事人一般性权利,行政复议法律虽未明确,仍应当被申请人行使委托代理权利。有人认为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被申请人不享有委托代理权利,不能委托律师参加行政复议,这是有失偏颇的,法无授权不可为,其内涵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约束权力,使权力不能肆意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作被申请人,只有权利、义务,没有权力,对其不应适用“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而应适用“法无禁止则自由”;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极大的相似性,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其角色、地位、权利义务等类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属于当事人的代理人,根据现行法律制度,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中的一类或两类,既允许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委托代理权利,则该权利应一以贯之,不能在一程序中给予、另一程序中剥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4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该条款也间接明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享有委托代理权利,行政复议法相比其他诉讼法,通过晚、修法间隔长,在基础部分必然要借鉴类似法律,工作人员正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理人范围。且该规定中的“委托”可谓用词非常准确,用于区分行政机关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负责人之间的代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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