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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问答(三)违法行为告知书等是否可复议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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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最终作出行政决定之前,还会对当事人作出告知书、通知书,如交警巡查发现汽车违法停车且驾驶员不在现场,会在驾驶员侧车窗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如适用普通程序的处罚案件,在处罚决定作出前,会向当事人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问:违法行为告知书等是否可复议可诉讼?

答:违法行为告知书等是否可复议可诉讼,要看该文书是否调整了当事人的(行政法)权利、义务,即是否减损了当事人的权利、增加了当事人的义务,多数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与文书名相对应,违法停车告知单是告知当事人有违法停车需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甚至申请听证权,这些告知、通知行为属于行政决定前的不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过程性行为,不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当事人合法权益自然也不可能被侵犯,该类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所指的行政行为。

也有“行政机关以告知书、通知书作文书名,文书载明的内容却在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例外,对这类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审理、行政诉讼裁判中,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行为的文书名没有决定性关系,而取决于该文书所载内容是否调整了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行政法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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