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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问答(四)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是否应先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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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是行政处罚最常见的一种,对罚款类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不按期缴纳罚款可能面临加处罚款的不利境地,先缴纳罚款是不是自认违法,赢了行政复议怎么把缴的钱要回来?

问: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是否应先缴纳罚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实施)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故是否应先缴纳罚款可由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缴纳期限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机酌定,若当事人在规定的罚款履行期间内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程序,在上述行政救济程序期间,依法不计算每日加处罚款的数额。

为防止记忆疏漏、救济期间争议等引发加处罚款甚至争议,建议当事人最好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缴纳完罚款,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等行为不等同于或者被视为自认违法、认同该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机关依然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负有行政处罚合法性举证责任,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若行政复议机关支持或者部分支持当事人的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作出处理,如责令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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