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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问答(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可复议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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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保有数量众多,是人民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从2013年至2022年,交通事故发生数在18.7万至27.3万之间交通事故总体上无可避免,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当如何救济?

问: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不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该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规定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证据,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可复议不可诉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也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可诉。

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修订发布)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既可以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也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交。

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质证、提出相反的证据等方式主张权益。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别于2007年、2011年、2021年修改,该条款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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