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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问答(二)哪些案件实行行政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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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多数行政行为,其救济途径为双选,即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少部分案件,则实行行政复议前置,该类案件的救济,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哪些案件实行行政复议前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下列情形实行行政复议前置: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典型表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设点执法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指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决定,不包括不动产登记行为);

(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指不履行职责,包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答复);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部分其他处理部分不予公开的,是否属于复议前置,暂无官方意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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