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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规范性文件】兴国县教师队伍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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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教师队伍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以下简称“教师队伍”),促进全县教育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教师队伍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1.本着“治事与用人相统一”和“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教育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原则,实现教师队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数量适当、分布均衡、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活力和创新能力的教师队伍,促进全县教育事业稳步发展。

(二)适用范围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的各类正式教师,含在编在岗教师、特岗教师、定向教师、三支一扶教师、备案制教师等。学校的职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编制管理

3.坚持精简、统一、优化、高效的原则,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严格定编、定岗、定员,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坚持每学年核定学校编制,每学期开展“在编不在岗”人员核查。

4.每年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由教局提出教师补充计划,经县政府批准,纳入全省统一教师招聘考试,公开择优聘用符合《教师招聘实施方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

5.在编在岗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岗位及机构管理

(一)干部任免管理

6.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高(完)中正副科级干部由县委工委提名推荐、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任免其它各级各类学校校级领导班子成员由县教局负责考察、任免。各级各类学校中层干部由学校负责任选,农村小学村(完)小负责人的任免由乡镇中心小学负责,报教局备案。

(二)中小学校内设机构及职数管理

7.各校须严格按规定设置内设机构、配备中层干部(详见注释1),不得私设规定外机构,不得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

(三)校长队伍管理

8.明确校级干部任课要求。校长每周不低于2-4节;副校长须担任学校主要课程或与自身专业对口的课程,须完成不低于普通教师平均课时量60%的课程(最少不低于每周6节),凡因学校工作需要要调整任课或减少课时量的,必须报经教体局务会审核同意。

9.实行班子考察制度。每学年对学校班子进行一次综合考察,学校班子满意度民主测评低于90%的学校(幼儿园),将下发督办函,学校主要负责同志要向县委教体工委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学年度综合考评中给予扣分

民主推荐的校园)长或副校园)长后备干部,须符合《兴县中小学幼儿园校级后备干部人才库推荐选拔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相关规定

10.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校级后备人才库,实行后备干部培养制度。从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现任副书记、副校(园)长或高完中现任中层正、副主任或机关副股级干部中公开选拔正校级后备干部;从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按规定设置内设机构配备并在教体局备案的中层干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或优秀党务工作或县教体局机关一般干部中公开选拔副校级后备干部,建立校级后备人才库,通过分层次、分类别、多形式、重实效的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懂教育、善管理的校(园)长后备队伍。

11.新提任中小学校长、副校长,幼儿园长、副园长在校级后备人才库中择优选任。县直初中、小学校长在现任农村初中、小学校长中公开选任。县直幼儿园园长在现任农村公办幼儿园园长中选任。

12.全县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的年度考核由教体局进行考核,按学校类别及上级部门规定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四、调配管理

(一)新教师分配

13.每年新补充的各类教师(除定点招聘外)均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按公示的学科岗位公开择岗。新教师优先分配在缺少教师的农村学校任教。“定向教师”择岗到农村村小,定向期限为5年。“生源地定向教师”定向期限为10年。

(二)教师一般调动

14.县直中小学、幼儿园及县城周边乡镇学校(含埠头乡、长冈乡、潋江镇鼎龙及高兴等县城周边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实行考试选调。农村学校教师参加选调考试,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详见注释2。各农村学校审核教师参加选调考试资格时,要分学科进行审核和排队,并且该学科教师同意报考和申请调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校该学科所有教师总数的1/3。

从乡镇学校选调到县直学校的人员,应在新学校核准的岗位数内重新进行岗位聘用。

15.编制限额内,教师在本乡镇范围内小学流动的,由中心小学负责合理调配。 教师跨乡镇流动,由县教局根据编制余缺、学科需求情况统筹考虑,实行有序流动,于每年暑期集中办理。为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调动实行总量控制,全县中小学调整面原则上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3%以内,以校为单位的调出人数不得超过5%,幼儿园教师调出人数不得超过本园正式教师的1/3。对于缺少教师的学校,严格控制调出。

16.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请校际(跨乡镇)调动,必须符合任职年限、本校同时申请调动人员的排队及公示情况等条件(详见注释3,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调动。超编或超员、满员的学校不得调入教师。已满员的学校,如因学科紧缺或结构不合理需调入教师的,必须先分流减员(退休、选调进城、调出等)。

(三)教师涉县调动

17.教师申请跨县调动(调入和调出)的,须符合调入或调出的规定条件(详见注释4,在每年暑假集中办理。须提交个人书面调动申请,经任教学校、教局同意后上报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按程序办理相关调入(调出)手续。教师涉县调动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10日。

(四)教师报考县外职位

18.为避免教师频繁报考影响教学工作,对教师报考县外职位的报考次数实行合理控制。原则上,每人每年限报考 1 次。所有教师须满最低服务年限或相应岗位规定的服务期限方可报考。其中,全省特级教师、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被评聘为正高级职称的教师以及被评为县名师的,须自获得称号(职称)起在本县范围内任教满5年。对报考县外职位的人员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凡报考县外职位的,不论该职位是否需要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或签章,一律应按程序进行事前申请,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报名。凡出现未按程序报批擅自报考县外职位的,将视情对报考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教师交流轮岗

19.建立教师交流制度,积极开展教师对口支教和轮岗交流工作。凡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10年的教师,原则上要在片区内进行交流。提倡、鼓励教师到条件艰苦、师资紧缺的地方任教。城区中小学、农村初中、农村中心小学和超编学校教师均要分期分批到农村缺编及边远学校支教。有农村任教经历,原则上作为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省市县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评定、县以上优秀教师评选依据之一。

)教师借用

20.城乡校际之间不得借用教师,严禁产生新的借用。

21.未经同意,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借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到任何单位和部门工作教师因工作需要须借用到其他单位的,须按照《赣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按程序办理借调手续:教师本人向学校和教体局提出申请,借入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本人、借出单位及组织部门同意后,填写《赣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向组织部门书面提出借调申请。组织部门审批同意,发出借调函。未办理借用审批手续或借用期满未返原岗按相关规定处理。未经许可私自借用到外单位的教师按旷工论处,并追究校(园)长责任。

)教师辞

22.教师辞须提前30日填写《辞聘申请审批表》,经学校、教同意辞聘的下发《辞聘通知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方可离岗。

23.服务期内的特岗教师,必须在考核时(每年7月1日前)选择留任或自主择业,7月10日以后不接受自主择业申请。

五、考勤管理(请休假管理)

24.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教职工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上述节假日进行。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可以享受寒暑假的,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享受探亲假。

25.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因事或因病请假,按《兴国县中小学教职工请假休假管理暂行规定》的程序和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详见注释5。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或请假逾期不归的,或请假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26.根据我省相关法律规定,基本产假188天(含寒暑假、双休日等公休假期)。对自行延长产假或无故不按期返岗的教师,视为旷工处理,并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对提前返岗的,各校可根据本校实际,制订相关奖励措施。

27.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应遵守外出及请假报告审批制度。

六、教师培训和进修

28.实行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推行培训学分制度,建立健全教师培训档案,组织开展各类教师培训,加大对各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的选拔、培养和培训,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结对子”等多形式提升教师素质。

29.提倡和鼓励教师参加硕士研究生培育在职进修一般不同意教师脱产进修。

七、教师待遇

30.教师依法享受基本工资及福利待遇,全面规范教师“险一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1.建立教师激励机制,实行岗位设置和绩效工资。教师绩效工资的发放,由学校按《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执行。

32.农村中小学教师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特殊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乡镇工作补贴。

33.教师职称评聘,须严格按照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县教局和人社局备案的《教师职称竞评(聘)方案》执行,职称申报和岗位竞聘,须将排队结果在校内公示5天及以上方可上报。

八、师德师风

34.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开展各类师德教育活动。禁止教师请人顶岗代班。凡教师有违反从业规定行为的,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35.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实行过程性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师德考核办法,规范师德年度考核制度,将师德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人事档案,并作为学校综合评估、绩效考核、职称评审、评优评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

九、奖惩管理

36.建立教师奖励制度,定期推选省、市、县各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和名师,每年在教师节期间表彰奖励一批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和先进工作者优秀乡村教师、师德先进个人

37.县教局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进行统一管理,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切实做好本校(园)教师的管理工作。各中小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对教师在岗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因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或是有章不循,有法不依,造成人事管理混乱,教师乱借用、乱调动的,县教局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十、附则

38.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前文件中如有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如遇国家、省、市等上级主管单位政策性调整的,以上级最新政策为依据。

【注释】1.初中设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电教及团委(或团总支),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原则上副主任不超过2名,规模较小(在校生1000人以下)的学校副主任不超过1人,电教和团委不设副职。县直小学和农村中心小学设教导处、总务处、电教及少先队大队,教处副主任不超过2名,规模较小(在校生1000人以下)的学校副主任不超过1人,总务处副主任不超过1人,电教和少先队大队不设副职。初中、小学各处室兼职干事不得多于1人。幼儿园设教处、后勤处,原则上副主任均不超过1人。

2.参加选调考试人员必须是本县在编在岗教师,教龄符合具体岗位要求,服从学校管理,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合格以上,所任教的学科的教育教学质量在中等以上并经现任教学校审核同意其参加选调报考。农村学校副职校长参加进城考试,一经录取,其副校长职务自动免去。

3.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请校际(跨乡镇)调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新入编教师、调入新岗位教师、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备案制教师任教3年及以上,一般定向教师任教5年及以上,生源地定向教师任教10年及以上;(2)由校长签署同意调出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调动申请表》;(3)本校同时申请调出人员的排名情况及公示结果;(4)调动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7月10日。(5)农村中小学教师,因要求回本籍工作或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申请调入更边远或“同半径(以县城为中心)”乡镇的,原则上同意调动。(6)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重大疾病或重大伤亡事故,经审核属实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给予适当照顾。

4.我县在编教师申请调出外县(市、区)的,在我县任教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有招聘约定服务年限的按招聘约定执行),未满年限的不予办理调出手续。其中,全省特级教师、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被评聘为正高级职称的教师以及被评为县名师的,须自获得称号(职称)起在本县范围内任教满5年。兴国县籍在外县(市、区)学校任教的教师申请回家乡乡村学校任教及夫妻双方有一方在我县学校任教的另一方申请调入我县乡村学校任教的,根据当年我县的实际需求申请调入。跨县调动需报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5.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因事或因病请假,须按《兴国县中小学教职工请假休假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凡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应向县教体局提交由学校审核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的《请假申请表》、公立二甲及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书》、病历或相关检查报告及最近的诊疗缴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等材料,报县教体局审批。严禁小病大养。病假一次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下一学期如需继续休治的,必须在开学前两周内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兴国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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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教师队伍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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