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政策解读
一 、孤儿
(一)孤儿的定义是什么?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失去父母是指父母双亡。
2.查找不到生父母是指失踪(监护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二)孤儿有哪些安置措施?
1.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
2.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经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家庭寄养。
4.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篇》的规定办理。
(三)散居孤儿申报生活费有哪些流程?
1.申请。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3)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原件等能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材料;
(4)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6)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7)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
(8)孤儿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2.审核。乡镇收到申报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的出生年月、致孤原因、监护人(抚养人)家庭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村(居)、乡镇签署审核意见后,每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民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乡镇民政所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并按照规定签订孤儿监护协议书,每月10日拨付孤儿基本生活费。
(四)孤儿享受的政策有哪些?
1.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资助对象:0-18周岁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资助范围:孤儿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
2.“福彩圆梦·孤儿助学”项目工程。资助对象:18周岁前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就读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资助的范围: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按月发放(每月1000元,7-8月不发)。
3.程序:宣传告知—受理申请—核实确认(5个工作日上报、10个工作日内确认)—发放资金—建立档案。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定义是什么?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赣州市农村和城镇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门诊个人自付部分当年度内在20000元及以上,住院个人自付部分当年度内在30000元及以上;服刑在押是指服刑期限6个月以上的;强制隔离戒毒是指隔离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限制自由期限在6个月以上;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相关认定条件同上)。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哪些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受理部门(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材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查验。查验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查验时间: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查验方式:通过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无法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验的,可由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查验内容:查验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失踪或死亡等情况。(核查儿童享受其他救助的情况)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异议处理:对查验结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完善材料:
(1)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判决书;
(2)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文书;
(3)重病: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及相关费用资料;
(4)重残:《残疾人证》;
(5)服刑、戒毒、限制自由:刑事判决书或监狱证明;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6)失联:公安部门查询结果(先公安登记失联信息,后经公安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按照2020年4月县民政局、县公安局转发的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失联”情形认定工作的通知》(兴民字〔2020〕12号 )文件执行。①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地所在村(居)2个以上亲属或邻里出具父母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证明人在证明材料上签名并按指印,当地村(居)委会加注意见并加盖印章。②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报案登记。③乡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函询失联父母信息,公安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函复失联父母的信息查询情况,失联时间能查证的按照已查证时间起算,失联时间不能查证的按照报案时间起算。
3.确认。确认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结果: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确认时间: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4.终止。保障情形发生变化:(1)父母均去世;(2)父母刑满释放(羁押、戒毒);(3)查找到父母(父母履行抚养义务);(4)年满18周岁;(5)去世;(6)其他。履行义务告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终止程序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终止保障资格,退出信息系统。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重点是什么?
1.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2.教育救助保障:参照孤儿纳入国家“奖、贷、勤、减、免”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范畴,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项目工程政策。
三、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
1.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定义是什么?
流动儿童: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留守儿童: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者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偶尔回家探亲、休假的,不影响连续务工时间认定。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重病、重残等原因,经综合判断,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应纳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范围。
困境儿童: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导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2.目前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的工作有哪些?
一要强化动态监测摸排,及时在系统上完成信息录入,加强信息的动态管理。二要强化留守儿童的安全教育。乡镇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要引导家庭尽责,提醒家长加强对儿童的监护和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安全教育、特别是防溺水知识培训活动,大力宣传防溺水常识,提高大家自救互救技能。并在走访、回访工作中,向监护人强调监护责任、安全责任,明确要求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杜绝留守儿童处于无人监护状态,切实提高自觉防范能力,严防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安全事故、特别是溺水事件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