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期)
现将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第四季度在兴国县辖区范围内开展的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检到不合格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兴国县大方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调料铁碟子、杯子)经检验不合格案
(一) 食品名称:餐饮具(调料铁碟子、杯子);加工日期:2024-11-19;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兴国县大方餐饮店,经核查,该店使用的餐饮具(调料铁碟子、杯子)都存放在操作台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餐饮具(调料铁碟子、杯子)是因为该店员工对餐饮具清洗不彻底等原因造成。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该店按照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全面整改,确保使用的餐饮具消毒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兴国县大方餐饮店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规定的餐饮具(调料铁碟子、杯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稽食)当罚〔2024〕53号)。
二、兴国县加香餐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经检验为不合格案
(一)食品名称: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加工日期:2024-11-11;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兴国县加香餐馆,经核查,该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都存放在消费柜内自行消毒。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是因为该店员工对餐饮具清洗不彻底,消毒时间不够长等原因造成。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该店按照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全面整改,确保使用的餐饮具消毒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兴国县加香餐馆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规定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稽食)当罚〔2024〕949号)。
三、兴国县刘建国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花碗)经检验不合格案
(一)食品名称:餐饮具(花碗);加工日期:2024-11-19;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兴国县刘建国餐饮店,经核查,该店使用的餐饮具(花碗)都存放在操作台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餐饮具(花碗)是因为该店员工对餐饮具清洗不彻底等原因造成。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该店按照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全面整改,确保使用的餐饮具消毒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兴国县刘建国餐饮店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规定的餐饮具(花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稽食)当罚〔2024〕56号)。
四、兴国县声华餐馆使用的餐饮具(蓝边汤盘)经检验不合格案
(一)食品名称:餐饮具(蓝边汤盘);加工日期:2024-11-19;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兴国县声华餐馆,经核查,该店使用的餐饮具(蓝边汤盘)都存放在操作台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餐饮具(蓝边汤盘)是因为该店员工对餐饮具清洗不彻底等原因造成。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该店按照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全面整改,确保使用的餐饮具消毒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兴国县声华餐馆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规定的餐饮具(蓝边汤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稽食)当罚〔2024〕54号)。
五、兴国县陶百万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经检验为不合格案
(一)食品名称: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加工日期:2024-11-11;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兴国县陶百万餐饮店,经核查,该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都存放在消费柜内自行消毒。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是因为该店员工对餐饮具清洗不彻底等原因造成。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该店按照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全面整改,确保使用的餐饮具消毒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兴国县陶百万餐饮店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规定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稽食)当罚〔2024〕48号)。
六、兴国县香寻餐馆(叶卫玲)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经检验为不合格案
(一)食品名称: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加工日期:2024-11-11;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兴国县香寻餐馆(叶卫玲),经核查,该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都存放在消费柜内自行消毒。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是因为该店员工对餐饮具清洗不彻底,提前把清洗消毒好的餐饮具摆放在桌面等原因造成。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该店按照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全面整改,确保使用的餐饮具消毒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兴国县香寻餐馆(叶卫玲)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规定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稽食)当罚〔2024〕47号)。
七、兴国县新椿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杯子、大碗)经检验不合格案
(一)食品名称:餐饮具(杯子、大碗);加工日期:2024-11-19;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兴国县新椿餐饮店,经核查,该店使用的餐饮具(杯子、大碗)都存放在操作台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餐饮具(杯子、大碗)是因为该店员工对餐饮具清洗不彻底等原因造成。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该店按照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全面整改,确保使用的餐饮具消毒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兴国县新椿餐饮店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规定的餐饮具(杯子、大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稽食)当罚〔2024〕55号)。
八、兴国县秀财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盘子、小碗和筷子)经检验不合格案
(一) 食品名称:餐饮具(盘子、小碗和筷子);加工日期:2024-11-19;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兴国县秀财餐饮店,经核查,该店使用的餐饮具(盘子、小碗和筷子)都存放在操作台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餐饮具(盘子、小碗和筷子)是因为该店员工对餐饮具清洗不彻底等原因造成。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该店按照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全面整改,确保使用的餐饮具消毒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兴国县秀财餐饮店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规定的餐饮具(盘子、小碗和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稽食)当罚〔2024〕51号)。
九、兴国县姚祝安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经检验为不合格案
(一) 食品名称: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加工日期:2024-11-11;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兴国县姚祝安餐饮店,经核查,该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都存放在消费柜内自行消毒。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是因为该店员工对餐饮具清洗不彻底等原因造成。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该店按照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全面整改,确保使用的餐饮具消毒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兴国县姚祝安餐饮店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规定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稽食)当罚〔2024〕950号)。
十、兴国县叶姐佳家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筷子、杯子)经检验不合格案
(一) 食品名称:餐饮具(筷子、杯子);加工日期:2024-11-19;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兴国县叶姐佳家餐饮店,经核查,该店使用的餐饮具(筷子、杯子)都存放在操作台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餐饮具(筷子、杯子)是因为该店员工对餐饮具清洗不彻底等原因造成。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该店按照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全面整改,确保使用的餐饮具消毒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兴国县叶姐佳家餐饮店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规定的餐饮具(筷子、杯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稽食)当罚〔2024〕52号)。
十一、兴国县张祖陆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大碗)经检验不合格案
(一) 食品名称:餐饮具(大碗);加工日期:2024-11-19;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兴国县张祖陆餐饮店,经核查,该店使用的餐饮具(大碗)都存放在操作台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餐饮具(大碗)是因为该店员工对餐饮具清洗不彻底等原因造成。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该店按照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全面整改,确保使用的餐饮具消毒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兴国县张祖陆餐饮店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规定的餐饮具(大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稽食)当罚〔202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