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39期)
现将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在兴国县辖区范围内开展的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检到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兴国县一鸣小吃服务店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糖包与豆沙小馒头
(一)食品名称:1、白糖包(餐饮自制);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2、豆沙小馒头(餐饮自制);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经核查,该店制作的该批次白糖包与豆沙小馒头,在我局收到检验结果前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当事人制作时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兴国县一鸣小吃服务店没有把控好食品生产关。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通过严格把关食品生产环节不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制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县一鸣小吃服务店制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对违法行为的认错态度较好、配合调查积极主动、在限期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且违法所得少于200元,根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并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2.6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罚决〔2024〕56号)。
二、兴国县天天小食店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沙包
(一)食品名称:豆沙包(餐饮自制);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经核查,该店制作的该批次豆沙包,在我局收到检验结果前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当事人制作时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兴国县天天小食店没有把控好食品生产关,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通过严格把关食品生产环节不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制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县天天小食店制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对违法行为的认错态度较好、配合调查积极主动、在限期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且违法所得少于200元,根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并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6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罚决〔2024〕5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