埠头乡村务公示栏管理制度
为更好发挥公示栏在村务公开工作中的主阵地作用,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埠头乡辖区内的行政村。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栏是指在埠头乡人民政府指导下,在埠头乡各村设置的用以公开村级事务、党务、财务以及向农村延伸基层政务公开信息的户外设施。
第三条 村务公示栏应在室外显眼位置集中设置,可在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处以墙面式或立柱式进行设置,便于群众观看。
第四条 村务公示栏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事务公开。主要包括村简介、会议信息及实施情况、重大事项民意征集、村委选举等村民自治信息。
(二)财务公开。主要包括财务收支、集体资产管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信息。
(三)面向农村基层政务公开。包括乡村振兴、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信息。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公示栏的设立、管理和维护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示栏内只张贴村务公开材料,不得出现小广告或其他无关信息。
(二)公示栏内公开事项应当全面完整,依据《埠头乡村务公开基本目录》,发现遗漏要及时补充相应事项的公开材料。
(三)公示栏已张贴信息应当清晰可见,有模糊不清、损毁的部分要及时更换。
(四)公示栏信息更新应当及时高效,对于公示期满或过期材料要及时撤下公示栏,根据档案留存要求,存放档案柜供村民查询。
第六条 公示栏的板块设计应当简洁、实用、分类明确,在对应板块公开相应内容,切忌形式大于实质。
第七条 推进线上与线下公开相结合,村务公示栏公开内容可以同步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线上渠道进行公开,也可以采取广播、明白卡、明白纸等方式进行线下公开。
第八条 公示栏信息应当依据《埠头乡村务公开基本目录》中规定的时间予以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单项工作完成后一次性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