埠头乡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扩大社会公众参与,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利益相关方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村民代表、媒体人士等。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乡政府全体会议、乡政府党委会议、乡政府党政联席会议、乡政府专题会议、乡长办公会议,可以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一)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大事项或议题。
(二)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 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社会公众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埠头乡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机关进行咨询。
(三)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会议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承办单位负责对发言内容进行记录,提供会议决策参考。
(四)就会议的议定事项和议决结果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列席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列席代表应准时进入会场并在指定席位就座,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自觉遵守会场纪律。
(二)遵守会议保密规定,对于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七条 会议筹备与组织
(一)乡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当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全程列席。乡政府全体会议、乡政府党委会议、乡政府党政联席会议、乡政府专题会议、乡长办公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加。议题汇报单位应编制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并随同汇报材料一同报送乡党政办。审核同意后,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社会公众代表。
(二)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需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三)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座,并遵守会议纪律。按议题列席的,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离场。
(四)会议过程中,社会公众代表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承办单位负责对发言内容进行记录,提供会议决策参考。也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
(五)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将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反馈给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同时在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交乡政府党政办在乡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