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埠头乡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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埠头乡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乡党政办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三种属性中的一种。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二)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三)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单位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提请政府相关会议的文件,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上会前须经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单位审查,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单位标注公开属性,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党政办负责人审核,并由保密负责机构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多个单位联合拟稿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六条 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政府网站运维单位,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者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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