埠头乡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
为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实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做好标准目录公开事项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工作具体包括事项增加、变更、取消等情形。各责任单位应当将其主动公开和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事项,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对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目录需要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需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执行,并及时报埠头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增加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埠头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埠头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责任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