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埠头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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埠头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乡情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埠头乡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埠头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专人负责保密审查日常工作。

第六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根据保密范围,由信息产生的相关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由信息产生单位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分管负责人审核,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保密工作单位应当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单位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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