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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兴国生态环境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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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职责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规章草案。

2.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督促、指导、调度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3.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活动,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及跨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 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 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水利等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6.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 预警预测,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

10.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11.会同教育部门推进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提高青少年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升生态道德素养。

12.负责权限内排污许可证(大气、水)辐射安全许可证核 发。

二、机构设置

(一)综合协调股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负责综治、绩效考核、建议提案、机关后勤等工作。

2.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以及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

3.负责提出生态环境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绩效管理意见,并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4.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

5.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承担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全权负责对各单位、乡镇的考工作。

6.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7.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8.承担美丽兴国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大队办)

1.承担生态环境督察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督促、指导、调度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2.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3.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形式对全县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执法检查;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专项行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督察。

5.负责12369、12345、问政江西、问政赣州、国务院“互联网+督查”等环境信访投诉的受理及办结后的回复上传资料。

6.负责做好对执法设备及装备的管理,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录入及统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两法衔接、配套办法适应、执法建设(规范化建设)、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用修复工作。

(三)水生态环境股

1.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承担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

2.监督实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参与流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开展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流域内联合执法。

3.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水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4.负责水污染防治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四)自然生态保护股

1.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全县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壤环境功能区划。

3.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固体废物与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规划,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制度,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县转移许可工作。

4.负责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5.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6.负责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五)大气环境股

1.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措施、规划,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

2.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应对气候变化措施、规划,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碳排放交易管理工作。

3.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大气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4.负责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六)综合执法大队

1.负责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的执法。

2.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执法。

3.负责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因开发土地、矿藏造成生态破坏情况的执法。

4.负责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执法。

5.负责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

6.负责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

7.参与协调处置全县范围内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参与编制修订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全县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8.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信息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移动执法、污染源“一厂一档”管理和“网格化” 环境监管工作。

(七)技术服务站

1.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

2.调查评估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3.负责生态功能区考核、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

4.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

(八)项目办

负责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协助实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全县重大项目准入预审工作。

(九)网格办

负责环境整治、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工作。

(十)驻村工作队

负责乡村振兴工作。

三、办公地址

兴国县潋江镇平川大道220号

四、办公时间

工作日周一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

0797-5319818邮编:342400

六、单位负责人

局长  张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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