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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申请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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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申请办理指南

一、认定条件

对持有本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审核确认程序

1.申请及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的(以下简称“人户分离”),可以向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是居住在省外的除外。

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 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分为窗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

窗口申请程序及材料:《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 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款所述对象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网络自助申请程序及材料: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参照窗口申请,提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原则上应当在线进行电子授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承诺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收取《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经济状况手续,并自觉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无虚报、隐瞒、伪造;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如实申明。前款所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申请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申请家庭人户分离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束后,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公示结果。

3.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是指通过实地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调查分析、评价估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或者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视情跨地域核对。

4.审核确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三、认定标准

    1.符合情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①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②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③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④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⑤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⑥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2.豁免情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可以视为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审核确认时可以视情予以豁免:①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②无住房,但有唯一一处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并将该非居住用途不动产作为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③有大额存款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④有工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扶贫对象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

3.排斥情形: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

四、资金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放。差额发放的地方,常补对象按照保障标准实行全额救助,非常补对象实行差额救助。差额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93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605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971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480元。

五、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核查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和家庭成员生存状态,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做好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审核确认工作,并将确认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生活状况的核查,常补对象每年至少一次,非常补对象每半年至少一次;对生存状态的核查,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每季度至少一次。

申请或者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停止救助,出具告知书,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主动提交退出声明;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本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转移财产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正在服刑(不含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并获得相应救助

六、低保延退机制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延退: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给予6个月延退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高中或者大学毕业后实现就业,给予612个月延退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就业困难家庭,就业稳定后给予2年延退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残疾对象,就业稳定后给予3年延退期

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履行义务

1.主动、及时报告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成员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后收入变化的情况,接受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复核;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主动就业,每季度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就业情况;

3.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主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退出声明;

4.户籍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及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转移

八、法律责任

申请或者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 障金,并将按相关规定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办理时间、地址

办理地址: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十、咨询方式

地址:兴国县潋江镇潋江大道285号民政局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97-532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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