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监测中心:
《江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清单由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
1.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有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2.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3.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4.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5.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广播电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广播电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责令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江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试行)》(赣广规字〔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