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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乡级

访问量: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申请

乡级

1

征地前期准备

拟征收土地告知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
1.拟征收土地用途;
2.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包括土地现状调查);
3.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4.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5.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
6.听证权利;
[✱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在实地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在村公示栏公开

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村集体成员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台平公开


拟征地听证

征地前期工作中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予以公开,按拟征收土地告知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确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
[✱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拟征地听证工作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县自然资源局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村集体成员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2

征地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

县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政策等;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要求;
5.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村公示栏公开

县自然资源局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开。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中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
4.征地安置政策
5.工作职责、法律责任等
6.听证等救济途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置的,在前置环节一并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内公开,
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县自然资源局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村集体成员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公开。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通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拟征地听证工作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县自然资源局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村集体成员

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征地补偿登记前置与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合并进行的,一并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征地补偿登记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法栏予以公开。

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村集体成员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

征地补偿费用收支情况。
[✱在被征地村公告栏张贴、予以公开,张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依申请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获得支付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予以公开。

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村集体成员

注:1.公开内容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可选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公开渠道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征地实施中的公开渠道;标注为“▲”标记的,为征地批准后的公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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