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类对象):具有兴国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三级、四级且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类对象):具有兴国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3.两项补贴(3类对象):具有兴国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并且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4.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高龄补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 63号)
3.《 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兴府发〔2016〕 2号)
二、申报材料目录
个人申请、《江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
三、承诺期限:材料齐全21个工作日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类对象)每人每月8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类对象)每人每月80元;
3.两项补贴(3类对象)每人每月160元。
(二)保障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类对象):具有兴国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三级、四级且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类对象):具有兴国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3.两项补贴(3类对象):具有兴国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并且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高龄补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请流程
1.自愿申请。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填写《江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县残联进行审核。
3.审核。县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材料转送县民政局审批。
4.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审核合格的材料每月10日前由县民政局汇总后会同县残联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