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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樟木乡人民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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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樟木乡人民政府

   乡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和乡党委的领导下,承担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建设和管理行政事务的职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1、负责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依法制定行政措施和实施方案。
    3、研究制定、执行本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建设、农业生产和综合开发等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村级财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农业经济统工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深化农村改革,负责谋划发展思路,营造发展环境,引导农民进行科学化、现代化农业生产,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就业,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公益事业,增加公共产品,提供信息服务和社会救济、求助,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负责执法服务。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工作,搞好农村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及流动人口的管理,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加强对本级财政、税收和工商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工商、税收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培育市场、发展市场经济,保护经营者之间平等竞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民政工作,做好救灾救济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6、负责办理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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