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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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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办事对象

自然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营利法人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实施机构名称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责任处(科)室

国土空间规划与耕地保护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咨询及投诉途径

窗口名称

县自然资源局四楼局办公室

窗口地址

凤凰大道49号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工作时间

51-9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101-4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号码

0797-5320509

投诉电话号码

0797-5322896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办理流程

预约

不支持预约。

申请

县自然资源局六楼国土空间规划与耕地保护股申请

受理

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x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查。

审核

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制证发证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实人认证

不需要

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或现场咨询

办理结果

出具《预审意见》

送达方式

1、窗口自取;2 申请人如有需要,可留下地址提供审批结果邮寄服务。

到窗口次数

2次。确保事项为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所办理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和项目建设占地位置图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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