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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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自然人、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
承诺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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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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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名称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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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科)室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咨询及投诉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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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名称 |
县自然资源局四楼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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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 |
凤凰大道49号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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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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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号码 |
0797-531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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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号码 |
0797-5322896 |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单位改建需上级批复批准立项。 2、县城规划区个人房屋经签定为D级危房,且已具备国土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并经出具规划用地许可证的。 3、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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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 |
不支持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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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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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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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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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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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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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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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发证 |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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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人认证 |
不需要实人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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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程查询 |
电话或现场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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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核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或用途及扩大范围用地的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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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1、窗口自取;2 申请人如有需要,可留下地址提供审批结果邮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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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窗口次数 |
2次。确保事项为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所办理 |
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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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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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国有土地上改建、扩建、改变性质或用途及扩大范围用地的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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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批复批准文件或用地项目立项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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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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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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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宗地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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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办理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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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用地许可证 |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