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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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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办事对象

营利法人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转报件

法定办结时限

40工作日

实施机构名称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责任处(科)室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咨询及投诉途径

窗口名称

自然资源局窗口

窗口地址

赣州市将军大道198号兴国县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二楼

工作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咨询电话号码

0797-5315063

投诉电话号码

0797-5322896

受理条件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以上(协议出让取得采矿权的,除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需投产满5年)采矿权属无争议,不处于抵押、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让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承继该采矿权的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凭生效的判决文件采矿权转让公示无异议

办理流程

预约

预约

申请

申请

受理

受理

审查

审查

审核

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

决定

制证发证

制证发证

实人认证

不需要

办理进程查询

办理进程查询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政送达

到窗口次数

1次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兴国县矿管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

相关证照(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转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受让人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证明材料(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完缴证明、资源税票据或证明)、权属无争议和矿山企业投产满一年或协议出让的采矿权投产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县局出具证明)、采矿权转让公示无异议证明、国有矿山企业需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并在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书上签署意见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需包含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权利义务的承诺内容)、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初次转让的不需提交)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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